检察官阅卷
近日,我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韩亮权涉嫌诈骗罪一案,经认真研判、严格审查,最终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韩亮权以做房子等工程需要租赁建筑钢管、扣件、顶托为由,与杨某某达成口头租赁合同,先后12次从杨某某的建筑材料出租仓库里租赁建筑钢管6881米、十字扣件2280个、连接扣件600个、顶托290个,约定年后归还。后被告人韩亮权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建筑钢管5994米、十字扣件2280个、连接扣件160个、顶托160个低价出售给他人,其中3次被其于租赁当天变卖,另9次租赁的材料被其于工程结束后变卖,共获赃款29400余元,赃款被其用于赌博、消费等。经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变卖的建筑材料总价值为51126.45元。因租赁合同到期,杨某某于2018年3月联系被告人韩亮权要求归还所租赁的建筑材料,被告人韩亮权先是拖延,随后失去联系,后杨某某 警。被告人韩亮权于2018年7月11日在武昌火车站被民警抓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人韩亮权与杨某某虽然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双方达成了口头租赁协议,由一方提供租赁物,另一方按租期支付相应租金,该租赁协议具有典型的经济合同的性质,符合《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口头形式的合同。故被告人韩亮权利用在签订、履行具有合同性质的口头协议过程中进行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此外,关于被告人韩亮权于工程结束之后的部分变卖行为的性质,本院认为,其前期虽有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工程结束及租赁到期后负有返还至少是合理保管租赁物的义务,而其未履行该义务,且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租赁物低价变卖,将赃款非法占有并使用,反映出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通过隐瞒真相、擅自处置租赁物、在被害人催收之后失去联系等方式实现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无论骗取财物出现在签订阶段,还是出现在履行过程中,均属合同诈骗行为。
本案被告人韩亮权的行为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已对其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准确定性、严格打击,是广水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
文稿:梁焕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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