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可以放自行车,为什么我不能放篮球架!”

案情简介

原告一家人居住于南京某小区,被告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原告将从网上购买的篮球架自行放置在小区公共道路旁白色区域线内,并用链条锁将装好的篮球架与周围树木相连。白色区域线内系用于放置非机动车的公共区域。

后因小区居民多次向政府服务热线投诉篮球架占用公共空间、噪音影响生活等,被告通过张贴通知、拨打电话、与社区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沟通等方式,请原告拆除篮球架,但原告均表示拒绝。2021年11月9日,被告在与原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篮球架拆除。

次日,原告至被告处要求返还篮球架并要求被告原地重新安装,被告当时即同意将篮球架返还但不同意继续原地安装在公共区域。直至本案庭审结束,该篮球架仍由被告保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并在原址安装好篮球架,赔偿拆除篮球架过程中造成的链条锁损坏、膨胀螺丝不可再次使用等损失11.9元。

裁判结果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秦淮法院判决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到被告处取回篮球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原告作为业主能否在公共区域放置篮球架?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原告作为小区的业主,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将篮球架放置在停放非机动车的公共区域内,而篮球架是用于体育运动,该行为实际改变了共有部分的用途。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对于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改变该公共区域的用途已经过相应程序通过,故原告放置篮球架的行为不应支持。

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行使物业管理职责,在多次与原告沟通未果的情况下,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到场将篮球架拆除并无不当,因篮球架拆除造成的螺丝、链条锁损坏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业主可以凭自己的意愿在公共区域随意放置物品。

为了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业主要按照小区规划的公共区域用途对公共区域进行合理使用和管理,且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相关消防要求,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小区是由一个个家庭组成的,每位业主都希望自己家所在的地方充满温馨与美好,而这需要每位业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网、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删除。

上一篇 2022年 1月 19日
下一篇 2022年 1月 19日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