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 为规范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储存石油、石化产品及其他类似液体的常压和接近常压的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罐体及与储罐相焊接附件的施工,不适用于埋地的、储存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人工制冷液体的储罐。
1.0.3 储罐应按设计文件施工。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应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1.0.4 储罐的预制、安装和检验,应采用同一精度等级的合格计量器具。
1.0.5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罐底边缘板 annular/sketch bottom plates
位于罐壁板下部的最外侧罐底板,包括环形边缘板和非环形边缘板。
2.0.2 固定顶 fixed roofs
罐顶周边与罐壁顶端固定连接的罐顶,主要包括自支撑式锥顶、支撑式锥顶、自支撑式拱顶等型式。
2.0.3 浮顶 floating roofs
随液面变化而上下升降的罐顶,包括外浮顶和内浮顶,主要有单盘式浮顶、双盘式浮顶、敞口隔舱式浮顶、浮筒式浮顶等型式。
2.0.4 抗风圈 wind girder
设置在罐壁上,以增加罐壁抗风能力的构件。
2.0.5 自动通气阀 auto vent
浮顶浮起或回复支撑状态时,可自行启闭的通气装置。
2.0.6 浮顶排水管 floating roof drains
在正常情况下,将外浮顶上的降水排出罐外的装置。
2.0.7 加强圈 stiffening ring
设置在罐壁上,增强储罐罐壁稳定性,防止罐壁失稳的构件。
3 材料验收
3.0.1 储罐建造选用的材料和附件,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钢板和附件上应有清晰的产品标识。
3.0.2 焊条、焊丝、焊剂及保护气体等焊接材料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订货技术条件》NB/T 47018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热强钢焊条》GB/T 5118、《不锈钢焊条》GB/T 983的有关规定;
2 药芯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药芯焊丝》GB/T 10045、《低合金钢药芯焊丝》GB/T 17493和《不锈钢药芯焊丝》GB/T 17853的有关规定;
3 气体保护焊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 8110的有关规定;
4 埋弧焊用焊丝和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 5293、《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GB/T 12470和《埋弧焊用不锈钢焊丝和焊剂》GB/T 17854的有关规定;
5 保护气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用二氧化碳》HG/T 2537和《氩》GB/T 4842的有关规定。
3.0.3 施工前,应对钢板逐张进行外观检查,其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708和《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709的有关规定。
3.0.4 钢板表面局部减薄量、划痕深度与钢板实际厚度负偏差之和,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不应大于相应钢板标准的允许负偏差值。
3.0.5 进口钢材及焊接材料应符合国外相应的钢制焊接储罐规范的规定和设计的要求。
3.0.6 材料复验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3.0.7 对材料的质量有疑义时,应由材料采购方进行复验。
4 预 制
4.1 一般规定
4.1.1 储罐预制和安装检验用样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曲率半径小于或等于12.5m时,弧形样板的弦长不应小于1.5m;曲率半径大于12.5m时,弧形样板的弦长不应小于2m。
2 直线样板的长度不应小于1m。
3 测量焊缝棱角度的弧形样板,其弦长不应小于1m。
4.1.2 储罐的预制方法不应损伤母材和降低母材性能。
4.1.3 储罐构件的切割及焊缝坡口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碳素钢及低合金钢宜采用机械加工或自动、半自动火焰切割加工,不锈钢应采用机械或等离子切割加工;
2 当工作环境温度低于下列温度时,钢材不得采用剪切加工:
1)普通碳素钢:—16℃;
2)低合金钢:—12℃。
4.1.4 焊缝坡口的加工应平整,不得有夹渣、分层、裂纹等缺陷;应去除火焰及等离子切割坡口产生的表面硬化层。
4.1.5 标准规定的最低屈服强度大于390MPa的罐壁板采用火焰切割坡口时,去除硬化层后应对坡口表面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检测方法和合格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7.2.9条的规定。
4.1.6 焊接接头的坡口型式和尺寸,设计文件无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GB/T 985.1及《埋弧焊的推荐坡口》GB/T 985.2的规定选用;罐壁纵缝气电立焊及环缝埋弧焊的对接接头型式,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缝气电立焊的对接接头,罐壁厚度小于或等于24mm时宜采用单面坡口,罐壁厚度大于24mm时宜采用双面坡口,接头间隙b宜为4mm~6mm,钝边F不宜大于2mm,坡口宽度W宜为16mm~18mm(图4.1.6-1);双面坡口可采用不对称坡口,两侧深度差宜为0~4mm。
图4.1.6-1 纵缝气电立焊对接接头
2 环缝埋弧焊的对接接头,罐壁厚度小于或等于12mm时宜采用单面坡口;罐壁厚度大于12mm时宜采用双面坡口。坡口的角度α宜为45°±2.5°,钝边F不宜大于2mm,间隙b宜为0~1mm[图4.1.6-2(a)、(b)];双面坡口可采用不对称坡口,两侧深度差宜为0~4mm。
3 不等厚壁板的预制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当薄板厚度δ1小于或等于10mm且两板厚度差超过3mm,或当薄板厚度大于10mm且两板厚度差大于薄板厚度30%或超过5mm时,应对厚板边缘进行削边处理[图4.1.6-2(c)],削边后的端部厚度不应小于薄板厚度,削边坡比不宜大于1:4。
图4.1.6-2 环缝埋弧焊的对接接头
4.1.7 普通碳素钢在作业环境温度低于—16℃或低合金钢在作业环境温度低于—12℃时,不得进行冷矫正和冷弯曲。
4.1.8 储罐的构件在保管、运输及现场堆放时,应防止变形、损伤和锈蚀。
4.1.9 不锈钢储罐的预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锈钢材料不应与碳素钢及存放过氯化物的材料接触;
2 不锈钢板不应作硬印标记或刻画标识,宜采用易擦洗的颜料作标记;
3 不锈钢板及构件的吊装宜采用吊装带,运输胎具上应采取防护措施;
4 不锈钢板及构件不得采用铁锤直接敲击,其表面不应有划痕、撞伤、电弧擦伤、腐蚀,并保持其光滑;
5 不锈钢的构件不应采用热煨成型;
6 不锈钢打磨时应采用不锈钢专用砂轮片或磨带。
4.1.10 储罐的所有预制构件完成时应有编号,并应用油漆或其他方法作出清晰的标识。
4.2 壁板预制
4.2.1 储罐壁板预制前应绘制排板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圈壁板的纵焊缝宜向同一方向逐圈错开,相邻圈板纵缝间距宜为板长的1/3,且不应小于300mm。
2 底圈壁板的纵焊缝与罐底边缘板的对接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3 开孔与罐壁纵、环焊缝中心及罐壁最下端角焊缝边缘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罐壁厚度大于12mm,且接管与罐壁板焊后不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时,开孔接管或补强板外缘与罐壁纵、环焊缝之间的距离,应大于较大焊脚尺寸的8倍,且不应小于250mm。
2)任意厚度罐壁与接管进行焊后热处理或厚度不大于12mm的罐壁与接管焊后不进行热处理时,开孔接管或补强板外缘与罐壁纵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与罐壁环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壁板厚度的2.5倍,且不应小于75mm。
3)罐壁钢板的最低标准屈服强度大于390MPa时,开孔角焊缝外缘(有补强板时为补强板角焊缝外缘)到罐壁最下端角焊缝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壁板厚度的2.5倍,且不得小于75mm;罐壁钢板的最低标准屈服强度小于或等于390MPa时,开孔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4 罐壁上连接件的垫板周边焊缝与罐壁纵焊缝或接管、补强板的边缘角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与罐壁环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如不可避免与罐壁焊缝交叉时,被覆盖焊缝应磨平并经射线或超声波检测合格,垫板角焊缝在罐壁对接焊缝两侧边缘应至少留20mm不焊。
5 两开孔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开孔至少有1个补强板时,其最近角焊缝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较大焊脚尺寸的8倍且不小于150mm;
2)两开孔均无补强板时,角焊缝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75mm。
6 抗风圈、加强圈与罐壁环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7 包边角钢对接接头与壁板纵向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8 设计文件无要求时,直径小于25m的储罐的壁板宽度不宜小于500mm,长度不宜小于1000mm;直径大于或等于25m的储罐的壁板宽度不宜小于1000mm,长度不宜小于2000mm。
4.2.2 储罐壁板的切割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壁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2的规定,测量部位应符合图4.2.2的规定;
图4.2.2 壁板尺寸测量部位
2 单面倾斜式基础的底圈壁板应根据实测的基础倾斜度计算尺寸,并在每张底圈壁板上放样,切割后其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2的规定,宽度各位置偏差不应大于2mm。
表4.2.2 壁板尺寸允许偏差(mm)
4.2.3 壁板滚制后,应立置在平台上用样板检查,垂直方向上用直线样板检查,其间隙不应大于2mm;水平方向上用弧形样板检查,其间隙不应大于4mm。
4.2.4 凡属下列情况,开孔接管与罐壁板、补强板焊接完并经检验合格后,均应进行整体消除应力热处理;热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压力容器焊接规程》NB/T 47015的有关规定。
1 罐壁钢板的最低标准屈服强度小于或等于390MPa、板厚大于32mm且接管公称直径大于300mm;
2 罐壁钢板的最低标准屈服强度大于390MPa、板厚大于12mm且接管公称直径大于50mm;
3 齐平型清扫孔。
4.3 底板预制
4.3.1 储罐底板预制前应绘制排板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板的排板直径,宜按设计直径放大0.1%~0.15%。
2 罐底环形边缘板沿罐底半径方向的最小尺寸不应小于700mm;边缘板最小直角边尺寸不应小于700mm(图4.3.1-1)。
图4.3.1-1 罐底边缘板最小尺寸
1-中幅板;2-环形边缘板;3-边缘板
3 罐底环形边缘板的对接接头宜采用不等间隙,采用焊条电弧焊时,外侧间隙e1宜为6mm~7mm,内侧间隙e2宜为8mm~12mm;采用气体保护焊时,外侧间隙e1宜为3mm~5mm;内侧间隙e2宜为6mm~8mm(图4.3.1-2)。
图4.3.1-2 罐底环形边缘板对接接头
4 罐底中幅板的宽度不应小于1000mm,长度不应小于2000mm;与罐底环形边缘板连接的不规则中幅板最小直边尺寸,不应小于700mm。
5 底板任意相邻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4.3.2 当罐底中幅板采用对接接头时,中幅板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
4.3.3 罐底环形边缘板的尺寸(图4.3.3)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图4.3.3 罐底环形边缘板尺寸测量部位
表4.3.3 罐底环形边缘板尺寸允许偏差(mm)
测量部位 |
允许偏差 |
长度AB、CD |
±2 |
宽度AC、BD、EF |
±2 |
对角线之差|AD—BC| |
≤3 |
4.3.4 厚度大于或等于12mm的罐底环形边缘板,应在坡口两侧(图4.3.3中AC、BD、CD)100mm范围内按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 4730(NB/T 47013)的规定进行超声检查,达到Ⅲ级标准为合格;如采用火焰切割坡口,去除氧化层后应对坡口表面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7.2.9条的规定。
4.4 浮顶预制
4.4.1 浮顶预制前应绘制排板图,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的相关规定。
4.4.2 浮舱外边缘环板、环板、顶板、底板、隔舱板的预制,采用拼接时应采用全熔透对接焊缝,其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第4.3.3条的相关规定。浮舱底板及顶板预制后,其平面度应用直线样板检查,间隙不应大于4mm。
4.4.3 单盘式浮顶的浮舱进行分段预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浮舱底板、顶板的平面度用直线样板检查,间隙不应大于5mm;
2 浮舱内、外边缘板用弧形样板检查,间隙不应大于10mm;
3 分段预制浮舱的几何尺寸(图4.4.3)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图4.4.3 分段预制浮舱几何尺寸测量部位
表4.4.3 分段预制浮舱的几何尺寸允许偏差(mm)
测量部位 |
允许偏差 |
高度AE、BF、CG、DH |
±1 |
弦长AB、EF、CD、GH |
±4 |
对角线之差|AD—BC|和|CH—DG|、|EH—FG| |
≤6 |
4.4.4 双盘式浮顶的桁架、椽子等构件的预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4.5 固定顶顶板预制
4.5.1 固定顶顶板预制前应绘制排板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板任意相邻焊缝的间距,不应小于200mm;
2 单块顶板本身的拼接,宜采用对接。
4.5.2 加强肋加工成型后,应用弧形样板检查,其间隙不应大于2mm。
4.5.3 每块顶板应在胎具上与加强肋拼装成型,焊接时应采取防变形措施。
4.5.4 顶板拼装成型脱胎后,应用弧形样板检查,其间隙不应大于10mm。
4.6 附件预制
4.6.1 抗风圈、加强圈、包边角钢、抗拉环、抗压环等弧形构件加工成型后,应用弧形样板检查弧度,其间隙不应大于2mm;应放在平台上检查其翘曲变形,变形量不应超过构件长度的0.1%,且不应大于6mm。
4.6.2 热煨成型的构件,不应有过烧现象。
4.6.3 预制浮顶支柱时,宜预留调整量。
4.6.4 罐壁开孔的补强板预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强板的材质应与开孔处罐壁板的材质相同。
2 补强板的切割表面应光滑平整并将棱角倒圆;曲率应与该处壁板的曲率一致,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
3 拼接补强板的对接焊缝应采用全熔透焊缝。
4 补强板应有信号孔。整块钢板制造的补强板应有一个信号孔;拼接的补强板,每一拼接段上应有1个信号孔。信号孔宜为M6~M10,位于开孔水平中心线上的螺孔。
4.6.5 网壳结构件的预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5 组 装
5.1 一般规定
5.1.1 储罐组装前,应将构件的坡口和搭接部位的铁锈、水分及污物清理干净。
5.1.2 拆除组装工卡具时,不得损伤母材。钢板表面的焊疤应打磨平滑;当母材有损伤时,应按本规范第6.6节的要求进行修补。
5.1.3 不锈钢罐的组装,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罐壁、罐底及附件不得作硬印标记;
2 组装工卡具宜采用不锈钢材质,碳素钢工卡具不应与不锈钢罐接触及焊接;需要接触及焊接时,应在卡具上焊上不锈钢隔离垫板;
3 在组装焊接过程中应防止电弧擦伤等现象。
5.1.4 储罐组装过程中应采取符合组装工艺的安全措施,防止大风等恶劣条件对储罐造成破坏。
5.2 基础检查
5.2.1 储罐安装前,必须有基础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并应对基础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5.2.2 储罐基础几何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中心标高允许偏差应为±20mm。
2 支承罐壁的基础表面高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环梁时,每10m弧长内任意两点的高差不应大于6mm,且整个圆周长度内任意两点的高差不应大于12mm;
2)无环梁时,每3m弧长内任意两点的高差不应大于6mm,且整个圆周长度内任意两点的高差不应大于12mm。
3 沥青砂层表面应平整密实,无突出的隆起,凹陷及贯穿裂纹。沥青砂表面凹凸度应按下列方法检查:
1)当储罐直径大于或等于25m时,以基础中心为圆心,以不同半径做同心圆,将各圆周分成若干等份,在等份点测量沥青砂层的标高。同一圆周上的测点,其测量标高与计算标高之差不应大于12mm。同心圆的直径和各圆周上最少测量点数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2)当储罐直径小于25m时,可从基础中心向基础周边拉线测量,基础表面每100m2范围内测点不应少于10点,小于100m2的基础应按100m2计算,基础表面凹凸度不应大于25mm。
表5.2.2 同心圆的直径和各圆周上最少测量点数
4 单面倾斜式基础表面尺寸(图5.2.2)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5.2.2 单面倾斜式基础表面尺寸测量示意图
1-测量平行线;2-最高点;3-测量点;4-中心线;5-最低点;6-基础中心;7-测量水平面
1)基础中心标高允许偏差应为±20mm;
2)基础表面倾斜允许偏差应为15mm;
3)支撑罐壁的基础表面高差,整个圆周长度内任意两点的测量标高与设计标高之差的差不应大于12mm,且每10m弧长范围内任意两点的测量标高与设计标高之差的差不应大于6mm;
4)基础表面凹凸度可用拉线或水准仪测量,每100m2范围内测点不应少于20点,小于100m2的基础应按100m2计算,凹凸度不应大于20mm。
5.3 罐底组装
5.3.1 罐底采用带垫板的对接接头时,垫板应与对接的两块底板贴紧,并点焊固定,其缝隙不应大于1mm。罐底板对接接头间隙,当设计无要求时,可按照表5.3.1的规定执行。
表5.3.1 罐底板对接接头间隙(mm)
5.3.2 中幅板采用搭接接头时,其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5mm,搭接接头间隙不应大于1mm。
5.3.3 中幅板与环形边缘板之间采用搭接接头时,中幅板宜搭在环形边缘板的上面,搭接宽度不应小于\60mm。
5.3.4 搭接接头的三层钢板重叠部分,应将上层底板切角,切角长度应为搭接宽度的2倍,切角宽度应为搭接宽度的2/3(图5.3.4)。
图5.3.4 搭接接头三层钢板重叠部分的切角尺寸
A-上层底板;S-A板覆盖的焊缝长度;L-搭接宽度
5.4 罐壁组装
5.4.1 罐壁组装前,应对预制成型的壁板的几何尺寸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组装;当壁板几何尺寸需要校正时,应防止出现锤痕。
5.4.2 罐壁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圈壁板或倒装法施工顶圈壁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邻两壁板上口水平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mm,在整个圆周上任意两点水平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6mm;
2)壁板的垂直度不应大于3mm;
3)罐壁焊接后,壁板内表面任意点的半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2-1的规定。
表5.4.2-1 壁板内表面任意点半径的允许偏差(mm)
储罐直径D(m) |
半径允许偏差 |
≤12.5 |
±13 |
12.5<D≤45 |
±19 |
45<D≤76 |
±25 |
>76 |
±32 |
2 其他各圈壁板的垂直度不应大于该圈壁板高度的0.3%。
3 壁板对接接头的组装间隙,当图样无要求时,可按照表5.4.2-2和表5.4.2-3的规定执行。
4 壁板组装时,应保证内表面齐平,错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向焊缝:采用焊条电弧焊,当壁板厚度小于或等于10mm时,错边量不应大于1mm;当壁板厚度大于10mm时,错边量不应大于板厚的0.1倍,且不应大于1.5mm;采用自动焊时,错边量均不应大于1mm。
2)环向焊缝:采用焊条电弧焊时,当上圈壁板厚度小于或等于8mm时,任何一点的错边量均不应大于1.5mm;当上圈壁板厚度大于8mm时,任何一点的错边量均不应大于板厚的0.2倍,且不应大于2mm;采用自动焊时,错边量不应大于1.5mm。
表5.4.2-2 罐壁环向对接接头的组装间隙
表5.4.2-3 罐壁纵向对接接头的组装间隙
5 组装焊接后,纵焊缝的棱角度应用1m长的弧形样板检查,环焊缝棱角度应用1m直线样板检查,且应符合表5.4.2-4的规定。
表5.4.2-4 焊缝棱角度的允许值(mm)
板厚δ |
棱角度 |
≤12 |
≤12 |
12<δ≤25 |
≤10 |
>25 |
≤8 |
6 组装焊接后,罐壁的局部凹凸变形应平缓,不应有突然起伏,且应符合表5.4.2-5的规定,检查用样板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
表5.4.2-5 罐壁的局部凹凸变形允许值(mm)
板厚δ |
罐壁局部凹凸变形 |
≤12 |
≤15 |
12<δ≤25 |
≤13 |
>25 |
≤10 |
7 底圈壁板外表面沿径向至边缘板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且不宜大于100mm。
5.5 固定顶组装
5.5.1 固定顶安装前,应按本规范表5.4.2-1的规定检查包边角钢或抗拉/压环的半径偏差。
5.5.2 罐顶支撑柱的垂直度不应大于柱高的0.1%,且不应大于10mm。
5.5.3 顶板应按画好的等分线对称组装。顶板搭接宽度允许偏差应为±5mm。
5.6 浮顶组装
5.6.1 浮顶的组装宜在临时支架上进行。
5.6.2 浮顶板的搭接长度允许偏差应为±5mm。
5.6.3 浮顶外边缘环板与底圈罐壁间隙允许偏差应为±15mm。
5.6.4 浮顶环板、外边缘环板的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浮顶环板、外边缘环板对接接头的错边量不应大于板厚的0.15倍,且不应大于1.5mm;
2 浮顶外边缘环板垂直度不应大于3mm;
3 用弧形样板检查浮顶环板、外边缘环板的凹凸变形,弧形样板与浮顶环板、外边缘环板的局部间隙不应大于10mm。
5.6.5 单盘式浮顶浮舱和单盘组装应分别进行,浮舱和单盘的连接应在浮舱焊接结束后进行。
5.6.6 双盘式浮顶组装时被环板、隔板、桁架及补强板遮盖的焊缝应先行焊接,并应采用真空箱法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环板、隔板、桁架及补强板的组装。焊道应按规定检查合格后进行顶板和附件的安装。
5.6.7 装配式内浮顶组装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5.7 附件安装
5.7.1 罐体的开孔接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孔接管的中心位置偏差,不应大于10mm;接管外伸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5mm。
2 开孔补强板的曲率,应与罐体曲率一致。
3 开孔接管法兰的密封面不应有焊瘤和划痕。设计文件无要求时,法兰的密封面应与接管的轴线垂直,并保证法兰面垂直或水平,倾斜不应大于法兰外径的1%,且不应大于3mm,法兰的螺栓孔应在跨中安装。
5.7.2 量油管和导向管的垂直度和直线度不得大于管高的0.1%,且不应大于10mm。
5.7.3 储罐充水试验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测量尺寸调整浮顶支柱的高度。
5.7.4 采用旋转接头等硬连接的浮顶排水管系统预制完毕后应做动态试验,试验高度以储罐最高充水试验液位为准。
5.7.5 密封装置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不得损伤橡胶制品;安装时,应注意防火。
5.7.6 刮蜡板应紧贴罐壁,局部的最大间隙不应超过5mm。
5.7.7 转动浮梯中心线的水平投影,应与轨道中心线重合,其偏差不应大于10mm。
5.7.8 网壳的安装,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6 焊 接
6.1 一般规定
6.1.1 从事储罐焊接的焊工,必须按《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的规定考核合格,并应取得相应项目的资格后,方可在有效期间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6.1.2 选用的焊接设备应符合焊接工艺的要求。
6.1.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再进行焊接:
1 雨天及雪天;
2 采用气体保护焊时风速超过2m/s,采用其他方法焊接时风速超过8m/s;
3 焊接环境温度:碳素钢焊接时低于—20℃,低合金钢焊接时低于—10℃,不锈钢焊接时低于—5℃,罐壁钢板为最低标准屈服强度大于390MPa的低合金钢低于0℃焊接时;
4 相对湿度在90%及以上。
6.1.4 异种钢的焊接,设计文件无要求时,焊接材料和焊接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强度等级钢号的碳素钢、低合金钢钢材间的焊接,选用的焊接材料应保证焊缝金属的抗拉强度高于或等于强度较低一侧母材抗拉强度下限值,且不超过强度较高一侧母材标准规定的上限值;焊接工艺应与强度较高侧钢材的焊接工艺相同;
2 奥氏体高合金钢与碳素钢、低合金钢之间相焊,应选用铬、镍含量保证焊缝金属为奥氏体的不锈钢的焊接材料。
6.2 焊接工艺评定及焊接工艺规程
6.2.1 焊接前,施工单位必须有合格的焊接工艺评定 告。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NB/T 47014的有关规定。当壁板厚度大于38mm,应采用多道焊,且当单焊道厚度大于19mm时,应对每种厚度的对接接头进行评定。
6.2.2 焊接工艺评定应包括T形接头角焊缝。T形接头角焊缝试件的制备和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6.2.3 施工单位应根据合格的焊接工艺评定 告编制焊接工艺规程,并经现场技术负责人批准。
6.3 焊接材料
6.3.1 储罐焊接施工选用的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焊接工艺规程的要求。
6.3.2 焊接材料现场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材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烘干和发放,焊材库房的设置和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焊接材料质量管理规程》JB/T 3223的有关规定。
2 焊条和焊剂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烘干;无要求时,应按表6.3.2的规定进行烘干和使用。烘干后的焊条应保存在100℃~150℃的恒温箱中随用随取,焊条表面药皮应无脱落和明显裂纹。
3 焊条电弧焊时,焊条应存放在合格的保温筒内,允许使用时间和重复烘干次数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4 焊丝在使用前应清除铁锈和油污等。
表6.3.2 焊条和焊剂烘干和使用要求
种类 |
烘干温度(℃) |
恒温时间(h) |
允许使用时间(h) |
重复烘干次数 |
非低氢型药皮焊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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