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必读文本
编制:安全生产管理
修订:安全生产管理
目录
第一章 专职安全员的工作职责1
第二章 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2
第三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责任3
3.1 劳动安全纪律3
3.2 劳动安全权利3
3.3劳动安全责任3
第四章 今天我在岗4
第五章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要点4
5.1 通用作业4
5.2 路基工程13
5.3 路面工程15
5.4 桥涵工程16
5.5 隧道工程27
5.6 改建工程31
5.7 交通工程31
5.8 水运工程32
5.9 特种设备管理37
第六章 施工现场作业“十项”禁令39
6.1 高处作业“十不准”39
6.2 电气作业“十不准”39
6.3 电(气)焊作业“十不准”39
6.4 脚手架作业“十不准”40
6.5 起重作业“十不准”40
6.6 张拉作业“十不准”40
6.7 钢筋作业“十不准”41
6.8 混凝土作业“十不准”41
6.9运输作业“十不准”41
6.10 进入施工现场“十不准”41
6.11 电焊作业“十不焊”42
6.12 起重作业“十不吊”42
第七章 事故 告有关规定43
7.1 事故等级分类43
7.2 事故 告程序43
7.3 事故 告时限43
7.4 事故 告内容43
7.5 事故的补 44
7.6 事故的证据44
7.7 事故 告的方式与途径44
第八章 事故避险与急救44
8.1 事故避险44
8.2 现场急救44
8.3 人工呼吸45
8.4 胸外心脏按压45
第九章 相关法律法规45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摘录)45
9.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摘录)46
9.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摘录)47
9.4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摘录)48
第十章 常用材料密度50
第一章 专职安全员的工作职责
1、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一线工人中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3、参与安全技术效交底会,检查班前会并做好记录,建立与完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4、执行安全生产经费计划,检查使用情况。
5、督促检查机械设备登记、使用、保养与维修情况,协助办理特种设备使用验收手续。
6、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与安全设施。
7、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危险性较大工程重点巡视。
8、负责现场危险源的辨识及预警工作。
9、排查安全隐患,督促隐患整改;发现严重隐患立即责令停工并及时上 。
10、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每日巡查,记好安全日志,做好安全台账,负责资料归档。
第二章 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原则。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的核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载入我国宪法。我们的每一项工作,都是为人民服务,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2、预防与控制原则。从工程技术、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入手,采取相应对策,对隐患源排查与整治,使事故不发生或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尽可能减少。
3、“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三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责任
3.1 劳动安全纪律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上岗、转岗前,必须参加安全培训。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认真参加班前会教育,作业中听从现场专人的指挥。
5、生病不作业,疲劳不作业,酒后不作业。
6、非专业人员严禁擅自接电、违规用火,不熟悉作业区禁入。
7、严禁高空抛物,稳妥安放电机、机具和使用工具。
8、遵守驻地及个人卫生制度,不食用过期、霉变及有毒食品。
3.2 劳动安全权利
1、享有签订劳动合同、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2、享有休息休假、接受职业技能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权利。
3、享有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4、享有了解施工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以及防范措施的权利。
5、享有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利。
6、享有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7、享有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的权利。
8、享有因工受伤获得及时救治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3劳动安全责任
1、负有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的责任。
2、负有接受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的责任。
3、负有规范佩戴和使用保护用品、保护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
4、负有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和不被别人伤害的责任。
5、负有服从正确管理、遵守安全规程、不违章作业的责任。
6、负有听从他人合理建议、及时纠正错误、接受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批评劝告的责任。
7、负有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避险、及时 告的责任。
8、负有发生事故后吸取教训、改正不良习惯的责任。
第四章 今天我在岗
1、提前15分钟早准备,参加15分钟班前会,危险工序要旁站,推迟15分钟再查看。
2、一查劳保用品是否戴,二查班前会议是否开,三查现场危险是否有,四查发现隐患是否改。
3、安全内业很重要,工作日志要记好,技术交底要落实,预案预警不可少。
第五章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5.1 通用作业
一、施工测量
1、主要危险源: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淹溺,触电。
2、管理要点:a、测量人员在高压线附近工作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在陡坡及危险地段测量应系好安全带,穿防滑鞋。水上测量人员应穿好救生衣。b、在桥墩上测量时,应有上下桥墩及防止人体坠落的安全措施。c 、水上施工测量平台应稳固可靠,作业时应派交通船守护。d、使用磁力仪、浅层剖面仪、声纳等水下测量设备作业,应按规定在没理般的明显处设置号灯或号型。收放尾灯电缆时,应停车关闭电源。
二、临时用电
1、主要危险源:触电
2、管理要点:a、工程项目开始前必须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b、 电气设备的维修,应停电作业,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停电标志牌。c、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d、配电室不低于3m,配电柜上部距离棚顶不小于0.5m,配电室内应设置灭火器材。f、主输电线路用“三相五线制”时,必须采用五芯电缆。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g 、配电箱可分若干分路,动力和照明开关箱必须分箱设置,严禁一箱多用;配电箱和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h 、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设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在带电设备附近搭、拆支架脚手架时,宜停电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作业时,支架脚手架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接地与防雷
①PE线必须连续设置。保护零线必须在配电室作重复接地,还必须在配电系统中间和末端处作重复接地,每一处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W。
②机械上的电器设备做防雷接地,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器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③动力与照明线路应分开,在特别潮湿作业环境、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临时照明,其电源电压应小于36V。
三、模板
1、主要危险源:模板垮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
2、管理要点:
①模板堆放处应做好地基处理。模板码放高度不宜超过2m,圆弧模板不宜多层堆放。
②模板作业场地应远离高压电线。
③模板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支模架所选用的钢管严禁使用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或其他影响使用性能的材料;地面上的支模志地必须平整夯实,模板立柱支撑应加设垫板;模板工程作业高度在2m及以上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模板的立柱顶撑必须设牢固的拉杆,不得与不牢靠或临时物件相连;组装立柱模板时,四周必须设牢固支撑。立柱模板架设完成时应设缆风绳固定。支设独立梁模时,应搭设临时操作平台。
④模板拆除顺序与方法:应按照先支后拆、后支先拆的顺序;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及支撑;拆模作业时,作业区周边必须设警戒区,进行专人值守,严禁人员进入;严禁吊车直接吊除没有撬松动的模板;高处拆下的材料,严禁向下抛掷。3m以上的模板拆除应用起吊设备缓慢送下;在基坑或围堰模板施工时,应先检查有无塌方现象,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
四、支架与脚手架
1、主要危险源:支架垮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
2、管理要点:
①支架脚手架必须严格按程序专项设计、安全验算、审批、实施,所用的钢管、扣件、脚手板等构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可使用。
②支架脚手架必须按批准的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地基处理,地基承载力须经试验合格。
③作为承重工程的支架脚 手架须进行预压,符合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④非预应力结构的承重支架,必须在混凝土达到规定的强度要求方可卸落;预应力结构的承重支架,必须在张拉、压浆强度达到要求方可卸落。
⑤支架脚手架周围必须设置防撞围挡;支架与道路交叉时,必须按规定净空设置车(人)行通道,并做好防撞墩,设置发光和反光警示标志,交通用量较大时,安排专人道路交通管制。
⑥支架脚手架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和带。
⑦立杆的基础必须平整、密实,并符合架体承重载力的要求;立杆下按要求加垫专用的钢板底座,或垫上不小于5cm、宽度不小于20cm、长度不小于2根立杆间距的木板。
⑧脚手架应做好稳定性检查,在雨雪等恶劣天气后和临近剑阁处的支架,加强其观测。
⑨支架脚手架按要求设置剪刀撑与横向斜撑,每道剪刀撑跨越4~6根立杆,且不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在45°~60°之间。
⑩支架脚手架搭设高于在建结构物顶时,里排立杆要低于沿口4~5cm,外排立杆高出沿口不低于1.2m,搭设两道护身栏,并挂密目安全网。
11 支架脚手架搭设高于在建结构物顶时,敷设的安全设施应经常检查,确保操作人员、小型机具安全通行。
12 支立排架时,不得与便桥或脚手架相连,防止排架失稳。
13 拆除脚手架,应设置护栏或警戒标志,并应自上而下拆除,不得上下双层作业。严禁随意抛掷脚手杆与板。
五、钢筋加工
1、主要危险源: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
2、管理要点:
①钢筋施工场地要满足作业需要,机械设备的安装要牢固、稳定,作业前要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并记录。
②钢筋切断机作业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刀附近的断头和杂物。钢筋摆动周围和切刀附近,非操作人员不得停留。
③钢筋弯曲机作业中,严禁进行更换芯轴、销子,严禁变换角度或调整等作业,亦不得加油或清扫。
④严禁在弯曲钢筋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站人。
⑤钢筋调直及凑个冷拉作业中,应设置防护挡板,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六、焊接
1、主要危险源:烫伤,火灾,触电
2、管理要点:
①电焊机应设置单独的开关箱,电焊工作业时,操作不员应穿戴防护用品,施焊完毕,拉闸上锁。雨雪天应停止露天作业。
②在潮湿地点作业,电焊机应放在木板上,操作人员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作业。不得用钢丝绳、各种管道、金属构件等作为接地线。
③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和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④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焊接前必须清洗干净,将所有孔口打开,保持空气流通。
⑤氧气瓶、乙炔瓶发生器受热不得超过35℃,之间距离5m以上,与明火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0m,且应防止火花和锋利物件碰撞胶管。
⑥乙炔管用后需清除管内积水。胶管回火的安全装置解冻时应用热水,不得用明火烧烤。
⑦乙炔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留有不低于下表规定的剩余压力。
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关系
环境温度(℃)
<0
0~15
15~25
25~40
剩余压力(MPa)
0.05
0.1
0.2
0.3
⑧交流电焊机应安装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
七、混凝土生产与运输
1、主要危险源: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触电。
2、管理要点
①搅拌站电气设备与线路应绝缘良好,拌机机械设备的转动部分必须设有防护装置。高大的搅拌站应设置避雷装置,多风地区应设置缆风绳。
②发电机组应设置在机房内,并应设接地保护,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W.施工用的发电机电源应与外电线路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③搅拌机料仓检修时,应停机检修。修理或进入料仓内清理叶片时,先切断电源,电源边设专人看护或开关箱上锁,并挂牌注明“仓内有人操作,切勿合闸”。
④有紧急停车装置的拌合设备,在设备和人员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启用紧急停车装置。
⑤混凝土泵送过程中远离高压线路。任何人不得接近泵车的布料杆下的危险区域。
⑥五级以上的大风时,泵车不得使用布料作业。
⑦混凝土泵车应在作业棚内,安装应稳定、牢固。拆卸管路接头前应排除管内剩余压力,防止管内存有压力而引起事故。
⑧轨道平车运输:
1、大型预制构件运输应设专人指挥。
2、铺设钢轨时轨道曲线半径不得小于25mm,纵坡不宜大于2%。
3、构件运输时,下坡应以溜绳控制速度,止轮安全措施,方可运输。
⑨平板拖车运输:
1、大型预制构件平板拖车运输时速宜控制在5km/h内。简支梁的运输,除在横向加斜撑防倾覆外,平板上的搁点必须设有转盘。梁做重心与运输工具的中心应重合。
2、运输超高、超宽与超长构件时,牵引车上应悬挂安全标志。超高的部件应有专人照看。
3、在雨、雪、雾通过陡坡时,必须提前采取有效措施。
七、起重吊装
1、主要危险源:物体打击,起重伤害,高处坠落,触电。
2、管理要点:
①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应悬挂操作规程牌、高处作业请注意事项、“十不吊”等警示牌。
作业前后要对各种制动装置、限位装置、限制器、焊接件、钢丝绳及各种吊件进行全面检查
②吊装作业前,应指派专人统一指挥,信号统一;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程作业,持证上岗。
③遇六级以上大风,应禁止起重吊装作业。
④夜间起重吊装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照明。
⑤钢丝绳应定期检验,吊装前应检查钢丝绳的断丝情况,严禁使用明显断丝的钢丝绳。
⑥地锚要牢固,缆风强绳不得绑扎在电杆或其他不稳固的物件上。
⑦轮胎式起重机和履带式起重机应注意:
1、起重机作业地面应坚实平整,支脚必须支垫牢靠,回转半径内不得有障碍物;两台或多台起重机运同一重物时,各台起重机不得超过各自额定80%的起重能力。
2、严禁作业人员随构件一起升降 严禁起吊作业范围内有人员随意走动。
⑧在高处进行顶升作业的千斤顶,应有防止其坠落的措施。
⑨龙门吊机天车应设有轨道终端限位装置,天车的轨道终端也应设有终端止轮器。吊机电路铺设采用电缆滑索,滑索应平直,电缆与金属骨架接触处应采用护套包裹,防止振动产生的磨损导致漏电。吊机的机房内和操作室应设有紧急开关,以便在紧急情况出现时断电停车。吊机应设有可靠的避雷和接地保护。
九、高处作业
1、主要危险源:高处坠落,物体打击。
2、管理要点:
①高处作业必须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根据工程实际,8m以下高处作业,设置防护斜梯;8m以上高处作业,设置“之”字形人行斜梯;40m以上高处作业,宜安装附着式电梯。
②各种升降电梯、吊笼等升降设备,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 严禁使用各种起重机械进行吊人。
③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密目式安全网及安全平网;夜间施工必须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发光警示标志。
④作业高度超过20m时,必须设置避雷设施。
⑤高处作业应设置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⑥六级以上大风或雷电、大雨、大雾、大雪等气候条件下应停止施工。
⑦拆除作业严禁立体交叉作业,水平作业时作业人员之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六章 施工现场作业“十项”禁令
6.1 高处作业“十不准”
①安全帽未系紧和安全带未挂牢不准作业。
②身体状况不适不准从事高处作业。
③防护栏、安全网防护不到位不准作业。
④上下通道(梯子)不牢固不准作业。
⑤脚手架板绑扎不牢固不准作业。
⑥悬挂式脚手架悬挂点不牢固不准作业。
⑦模板支撑和绑扎好的钢筋不准攀登。
⑧工具材料不准相互和上下抛掷。
⑨六级强风和恶劣天气不准作业。
⑩其他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作业。
6.2 电气作业“十不准”
①未持特种操作证和未经岗前安全培训不准作业。
②未按规定穿戴绝缘靴和绝缘手套不准作业。
③不符合TN-S标准不准供电。
④不使用电工专用工具不准作业。
⑤雷雨天气不准测定接地电阻。
⑥电路修理不准单人操作
⑦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不准供电。
⑧没有可靠的安全防护不准带电作业。
⑨未实行“一机一闸”制不准作业。
⑩其他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作业。
6.3 电(气)焊作业“十不准”
①未持特种操作证和未经岗前安全培训不准作业。
②不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作业。
③焊钳与把线连接不牢、绝缘不良不准施焊。
④未装回火装置、压力表损坏和两瓶距离不够不准施焊。
⑤雷雨天气不准施焊。
⑥搭接线连接不牢固不准施焊。
⑦周围有易燃易爆品示覆盖或未有效隔离 准施焊。
⑧更换场地不切断电源不准移动电焊机。
⑨燃烧的焊枪不准离手。
⑩其他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作业。
6.4 脚手架作业“十不准”
①未持特种操作证和未经岗前安全培训不准作业。
②不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作业。
③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清楚不准作业。
④工具材料不准相互和上下抛掷。
⑤六级以上强风和恶劣天气不准作业。
⑥作业中不准跳跃架子。
⑦搭拆过程中不符合方案要求不准继续作业。
⑧与电力线路距离不够或未设防护措施不准作业。
⑨搭拆时地面未设置围栏或警戒标志不准作业。
⑩其他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作业。
6.5 起重作业“十不准”
①无特种操作证不准作业。
②身体不适不准作业。
③操作时不准闲聊和打瞌睡。
④无关人员不准随便进入驾驶室。
⑤吊钩不准过人头。
⑥作业是不准上车下车。
⑦吊物时不准长时间悬空。
⑧安全装置不准当开关使用。
⑨三个动作不准同时开动。
⑩工作时间不准调整机器。
6.6 张拉作业“十不准”
①未经岗前安全培训不准作业。
②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清楚不准作业。
③张拉千斤顶未检定或检定周期超限不准作业。
④未确定联络信号或信号不良不准作业。
⑤锚具使用前未检验合格不准作业。
⑥油泵、千斤顶、锚具发现异常现场不准作业。
⑦高压油管未经耐压试验合格不准作业。
⑧千斤顶支架未与构件对准和不稳固不准作业。
⑨张拉时不准人员从千斤顶下面通过或停留。
⑩其他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备作业。
6.7 钢筋作业“十不准”
①未经岗前安全培训不准作业。
②不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作业。
③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清不准作业。
④工具和机械不合格不准作业。
⑤靠近架空线路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不准作业。
⑥夜间照明不足不准作业
⑦操作平台不稳固不准作业。
⑧雷雨天气不准进行露天作业。
⑨不准在绑扎好的钢筋或模板支撑上行走和攀登。
⑩其他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作业。
6.8 混凝土作业“十不准”
①未经岗前安全培训不准作业。
②不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作业。
③工具设备不合格不准作业。
④夜间照明不足和未使用安全电压工作灯不准作业。
⑤使用振动泵时电源有破皮漏电现象不准作业。
⑥人工推送混凝土未在坡道上设置防滑装置不准作业。
⑦混凝土吊斗未停稳不准下料。
⑧拌和机运转时不准将工具伸入筒内作业。
⑨作业场所的环境和安全状况不符合规定不准作业。
⑩其他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作业
6.9运输作业“十不准”
①证件不全或证照与车辆不符不准开车。
②饮酒后或身体疲劳不准开车。
③车辆有故障不准开车。
④不准开超载、超员、超速车。
⑤客货混载不准开车。
⑥道路善不明不准开车。
⑦货物装载不稳或捆扎不牢不准开车。
⑧自卸车未检视上方和周围环境不准卸车。
⑨机动翻斗车与槽坑安全距离不够时不准卸车。
⑩不准违反交通规则。
6.10 进入施工现场“十不准”
①未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②未穿救生衣不准进入水上施工现场。
③饮酒后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④穿高跟鞋、拖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⑤赤脚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⑥带小孩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⑦闲杂人员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⑧外来人员无工地人员陪同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⑨外界车辆未经许可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⑩非施工船舶未经许可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6.11 电焊作业“十不焊”
①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焊。
②重要场所和禁火区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又未落实安全措施不焊。
③作业区周围存有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有效措施不焊。
④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作业不焊。
⑤装过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容器,未彻底置换清洗不焊。
⑥锅炉、容器和管道等设备内作业,无监护且无防护措施不焊。
⑦作业周围情况或焊体性质不明不焊。
⑧设备未断电、容器未卸压或密闭器具未采取措施不焊。
⑨雨天露天或场地潮湿无可靠安全措施不焊。
⑩焊接设备安全附件不全或失效不焊。
6.12 起重作业“十不吊”
①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②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③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
④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⑤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操作时不吊。
⑥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
⑦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⑧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⑨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⑩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第七章 事故 告有关规定
7.1 事故等级分类
①事故 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 、漏 或者瞒 。
②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一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事故 告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 表》的要求向建设单位、项目的监管机构 告,并向当人民政府安全监督部门 告。
7.3 事故 告时限
快 表送超规定时限,视为迟 。月 表送超过28日,应说明情况,无帮超过24小时后,视为迟 。因过失未填写 送有关重要项目的,视为漏 。故意不属实上 有关重要内容的,经查证属实的,视为谎 。故意隐瞒已发生的事故,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视为瞒 。
7.4 事故 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项目的简要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③事故简要经过和当前状态。
④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
⑥对事态发展的初步评估(如果有)。
⑦ 告人(或单位)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⑧其他应当 告的情况。
7.5 事故的补
事故发生24小时内应当形成专门文字 告并上 。事故 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 。
7.6 事故的证据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故事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妥善俺在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7.7 事故 告的方式与途径
①电话;
②短信;
③电子邮件、传真;
④ 表和文字材料;
⑤必要的照片、视频等有助于了解现场情况的视听资料。
第八章 事故避险与急救
8.1 事故避险
①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措施后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②立即向本单位或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告。
8.2 现场急救
1、触电急救
①立即切断电源,或用干燥木方、木板等绝缘材料,慢速将人与带电体分开。
③尽快联系医务人员到现场救治。
2、火灾自救
①如果突遇火灾必须穿过烟雾时,要用湿毛巾捂住口鼻。身体尽量贴近地面爬行,迅速向安全方向行进。
②如果衣服着火,不要跑,原地趴下,双手捂住脸反复滚动,直到把火熄灭为止。
3、废墟自救
①塌方时要保持冷静,尽快找到自救方向,或发出求救信号。
②久在暗处,突遇阳光,切勿睁眼。
③如果身体被废墟掩埋,头部应尽量向空气充足的地方挪动,保存体力,发出信号,等待救援。
8.3 人工呼吸
①如果受伤人员口中有异物,要先进行清除,疏通气道。
②一手捏住受伤人员鼻翼两侧,另一手食指和中指将其下颚抬高,深吸一口气,吹气停止后,放松鼻孔让病人从鼻孔呼气,以此反复进行。
③成人每分钟13~14次,最初6、7次吹气快一点,以后转为正常速度。
8.4 胸外心脏按压
①左手掌放在受伤人员胸骨下1/3处,右手掌放在手背上,抢救成人用双手,儿童用单手。
②手臂伸直,垂直下压3~5cm,然后放松,放松时,掌根不离开受伤人员胸腔。
③挤压要平稳,不间断有规则,不能冲击猛压。
④成人每分钟80~100次。
第九章 相关法律法规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摘录)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高速公路、监控,并制订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贮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标上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来人员按照使用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作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声音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过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声音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 告;接到 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告本单位负责人。
9.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摘录)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开工之间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9.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摘录)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生产管理机构 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难处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②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③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④桥梁工程中的不良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⑤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⑥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
⑦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⑧爆破工程
⑨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合格的回调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⑩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 废。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4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摘录)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有效期满前,应于有效期截止到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可参加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必须重新考核: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专职安全员所在企业发生一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故事,且本人负有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②本人受到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通 批评的。
③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教育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的。
④本人或为他人伪造证书或出据虚假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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