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局部外观设计”给企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专利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第四次)《专利法》修改主要包括三方面的重点内容:一是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比如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比如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三是完善专利授权制度,!括明确给予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15年、增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等。

我们在此聚焦《专利法》修订后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指的是对产品一部分做出的设计申请专利保护并获得授权的行为或者权利。通过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增加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1976年的美国Zahn案[1],英文为“Partial Design”,以往通常被翻译为“部分外观设计”,通过第四次《专利法》的修改,将其称谓定为“局部外观设计”。

突破以往障碍,切实保护创新

  • 防止规避侵权责任
  • 从创新角度而言,产品设计经常是局部设计改进逐步累加的结果。如果没有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产品外观的保护范围既包括创新性设计特征也包括非创新性特征。当产品设计的创新性外观设计特征被模仿时,其它特征可以容易地被现有设计特征替换,在整体观察比对原则下,被诉产品不侵权的可能性较大。

    比如知名的马培德剪刀案,(2013)民申字第29号(2013年50典型第1件)。

    将被诉侵权产品(图二)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一)相比较,二者均包括手柄、刀片以及设置于剪刀中部的铆钉三个主要部分。二者的共同点为手柄、刀片的形状基本相同,手柄包括内、外两个明暗不同的同心圆环,并且在手柄中部均设置水滴状通孔。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被诉侵权产品的铆钉为分别设置于剪刀两侧的两个圆台状凸起,体积明显较大,其中心线上还设置有波浪状条纹;涉案专利的铆钉为金属铆钉,体积明显较小,且仅在一侧中部设置有直线槽。(2)被诉侵权产品的剪刀片上还设置有彩色图案。

    对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刀片、铆钉的设计均为剪刀类产品中的常规设计,其设计特点主要体现于手柄之上,也就是涉案专利的创新所在。但由于保护范围还包括铆钉,法院认为由于二者铆钉的形状、大小差异明显,足以导致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差异,而判定不侵权。

    如果有局部外观设计,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可以只限定于手柄部分,则侵权就容易成立。

  • 图形用户界面(GUI)的保护
  • 图:键盘微型通讯设备显示屏用图标

    没有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时,申请人必须将上图中的虚线画成实线,并且为了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手机壳的形状尽可能选择惯常设计,但惯常设计的标准并不统一,因而申请人会选择最流行或最常见的手机外形。即使如此,手机壳部分依然对保护范围有限定作用,他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规避。

    虽然第四次《专利法》修改前,通过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图形用户界面可以得到设计专利保护,但受制于专利保护的形式,从产品名称到产品视图均必须符合现行《专利法》及其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由于不能通过局部外观设计的形式获得保护,从而容易导致授权专利在侵权案件主张权利时受到多重阻碍。

    比如知名的中国图形用户界面侵权第一案,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诉江民公司案[(2016)京73民初276号]。涉案专利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即产品种类为电脑。

    判决认为被诉侵权行为是被告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因被诉侵权软件并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判定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均不成立。

    更多、更精准的保护

  • 降低国外企业经济成本
  • 2011年苹果公司诉三星公司的GALAXY S-4G手机侵犯三件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就有局部外观专利和图形用户界面设计[2]。而由于在中国没有局部外观设计申请,故在中国没有启动诉讼。这也可以印证局部外观的力度和强度更大,保护更加精准。

    局部外观设计的视图表达形式通常是将需要保护的部分进行实线表达,对不需要保护的部分进行虚线表达。以往国外设计专利进入中国时,需要将在国外专利视图中的虚线改为实线,由此增加了申请工作的难度的同时,由于保护范围发生变化而容易导致保护不到位。

    下图是中国第200530019766.6号专利的国外申请视图,其意图保护的是椅腿。进入中国时将立体图中的虚线变实线,而且增加了六面正视图。但由于增加后的六面视图中椅腿的形状与原局部设计申请中的椅腿形状不同,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而被18669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宣告无效,从而导致专利权人在浙江地方法院的侵权诉讼失利,无法真正地保护市场利益。

    增加的右视图

    现在增加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申请专利不再需要处理不必要的申请手续(如增加视图),这意味着降低申请工作量,降低企业经济成本。对于国外企业是极大利好,尤其是对设计创新较多的企业而言更是如此。

  • 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
  • 现在中国企业创新越来越多,创新高度也越来越高。随着企业经济规模和实力的增强,很多中国企业走向世界。

    以往设计专利保护只能选择整体产品设计保护方式,当前增加了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方式。中国企业在国外申请设计专利时,通过要求中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优先权,可以更好地保护设计创新。而且将来中国加入海牙协定,中国企业的地域保护范围可以更广。

    新制度带来的挑战

  • 待挖掘的保护对象极大增加
  • 设计的载体为产品,笔者认为可以从理论上将局部设计的载体分成三类:

    第一类,可以从整体产品中分离出来的并可以独立交易的产品构成部分,如产品的零配件,例如柜子把手,汽车的车灯外壳、保险杠等。

    第二类,可以从整体产品中进行物理分离、但不可以独立交易的产品构成部分,比如制造过程中可以作为零配件,但这些零配件或者产品构件没有形成市场分工,比如桌子腿、锅把、淋浴器(图3)、手机键盘(图4)。

    图3

    图4

    第三类,不能从整体产品中进行物理分离,但可以进行设计学意义上的视觉分离的产品构成部分,当然也不可以独立交易,包括产品形状的构成部分,产品图案或产品图案的一部分,产品颜色与形状的结合,产品颜色与图案的结合。比如手机键盘、鞋带扣,图形用户界面(GUI)。

    鞋带扣

    药片

    没有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情况下,第一类可单独申请设计专利。所以设置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后,第二类和第三类的创新设计可以得到保护,从而极大地增加了保护对象的范围。

    这时,企业专利布局的专利挖掘对象需要进行调整,通过现有设计的检索比对,尽力挖掘设计中的真正可以保护的创新点,有意识地通过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每一个值得保护的创新点。

  • 全面、慎重选择保护方式
  • 新《专利法》的实施,并不意味着申请人需要彻底放弃当前的整体申请的视图表达形式。申请人既可以单独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也可以采用整体+局部两种方式的申请形式。如果两种方式都选择,意味着企业申请专利的成本增加,授权专利的维护成本增加,所以需要慎重选择。

    若要达到最佳的保护力度,需要根据具体产品的设计特点、设计点的多少、申请人的市场竞争地位和被模仿的可能性,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和方式:

    (1)申请方式的多样组合拳:即通过整体设计、局部设计、相似设计等多种策略的组合运用,达到最佳保护效果。

    比如局部外观设计+相似设计,对于一个创新点通过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但如果该创新点可以产生很多替代方案时,在申请时就需要尽可能多地通过相似设计的方式涵盖更多的可能方案。

    比如局部外观设计+整体外观设计,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更大,但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也就增加,因此有必要储备更多的保护方案。

    (2)专利保护力度与经济成本的平衡

    对于一个创新的设计点,没有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时,可能通过多个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通过一个相似设计申请保护当时能想到的值得保护的方案,增大保护力度。而采用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时,很可能一个申请代替了以往的多个申请,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是会减少的。

    一个整体设计包括A、B、C、D等多个设计特征,如果每个设计特征都可以单独通过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那么从这一个角度而言,申请量有可能不降反而会上升。

    虽然通过多种申请方式可以达到最佳的保护力度,但是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带来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维持费用的增加,需要更多的人力资源维护。这时,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经济实力、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企业发展战略等,及时调整专利布局和策略。

    比如,初期可以设计比较周期的申请方案,根据市场的反馈情况,对于不必要的申请可以放弃获得权利或放弃维持或维护。

  • 企业法务需要及时跟进新规则
  • 第四次《专利法》修改增加保护对象后,局部外观的申请和授权标准、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标准都需要随之增加和完善。

    伴随着确权保护标准的完善,侵权标准亟需提上日程。因此近两年内,各种新法、新规、新的司法解释会陆续颁布。比如《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正在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修改。

    对此,企业法务需要及时跟进,方能最佳地为企业进行专利布局、挖掘更好的创新设计,并使之得到更好的保护和运用。

    第一,局部外观设计申请的形式要求亟需出台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应当至少对局部外观设计视图提交要求、相似设计的标准、修改超范围的标准、要求国内或国外优先权的条件等几个方面作出细致的规定。

    (1)在指南最终敲定之前,笔者预计视图提交的形式要求会与国际标准接轨,即不会对申请形式做过多限制,也就是虚实线的表达、不同彩色的对比表达、透明与非透明的对比表达均是可以接受的,但会对简要说明的撰写提出一些更加具体的原则性要求。[3]

    (2)对于何种视图形式表达的内容不能属于局部外观设计的范畴,比如如何理解物理可分离、视觉可分离的部分,应该会举出更多的例子,以往指南里基本没有图片,但为了审查标准的稳定性和公示性,笔者认为指南应该通过更多的图阐释局部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

    第二,局部外观设计的确权和侵权标准有待明确和得到实践的检验

    确权和侵权标准涉及到实质标准,包括保护范围的确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和二款的具体适用标准,包括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判断主体的认知水平、设计空间、局部细微的认定都需要作出适应性调整和改变。

    比如从视图的表达看,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包括要求保护的部分(比如实线表达的)和不要求保护的部分(比如虚线表达的),在无效和侵权案件中,如何考虑不要求保护的部分的性质和对整体保护范围的影响的大小,是容易产生分歧和存在主观判断的地方。

    第三,代理人或代理律师的专业性受到更大考验

    随着专利侵权法定赔偿额度上限的提高,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额度总体会呈上升趋势。但对于专利权人而言,相对发明专利而言,实质标准的不统一和不确定性依然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面临的风险。而且对于局部外观设计专利而言,比以往更加考验代理律师的专业性。

    对于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请求人一方的检索难度将大大增加,尤其是采用图形检索方式时,如果数据库的算法和检索手段不能及时跟进和更新,那么一段时期内依靠人眼逐个筛选可用的现有设计的时间和难度会大大增加。

    参考资料

    [1] 杨凤云、吴大章:《透过美国经典案例看部分外观设计保护—Zahn案介绍》,载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刊物《审查业务通讯(诉讼通讯)》,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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