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81执103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彭可法
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大方巷9000号
身份证号:3426011966****061X
立案时间:2020-04-09
执行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巢湖市超翔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彭可法钢管370吨、扣件32070只、3米工字钢110根、4.5米槽钢226根;二、反诉被告彭可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巢湖市超翔农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期限内的租金38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900元、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0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三、反诉被告彭可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巢湖市超翔农资有限公司垫付何万桂、朱顺英的看护费78000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四、反诉被告彭可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巢湖市超翔农资有限公司支付的看护人员工资48000元;五、反诉被告彭可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巢湖市超翔农资有限公司在租赁期间之外继续占用厂房期间的占用费47500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以47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0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六、驳回反诉原告巢湖市超翔农资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10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反诉费4045元,合计13845元,被告(反诉原告)巢湖市超翔农资有限公司负担11770元,原告(反诉被告)彭可法负担20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82172804
未经该法院授权,禁止采取任何方式从网站获取数据;擅自从网站上获取数据并使用的,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网、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