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2019年12月某日上午,被告人王某骑二轮摩托车行至萍乡市一电厂铁门外,下车后从铁门底部爬进厂内,窃得1捆铜芯电缆线后离开。王某以上述方法于2019年12月-1月期间多次盗窃电厂内财物。所窃得废铜线、电焊钳线、U型扣件、电机轴承洛轴等物品,经认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2020年1月10日8时许,王某再次来到该电厂使用上述方法行窃时,被该电厂员工当场抓获,后民警赶到现场将王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综上,王某盗窃9次,金额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其中最后一次为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最后一次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多次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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