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的梁老板做钢管、扣件的租赁生意已经近10年,见惯了市场风浪的他,还是没有想到,租赁市场上还有这样的神操作!
2018年11月,一位外地口音的曹老板找到了梁老板,开口就要租赁价值700余万元的钢管、扣件。这可是个“大单子”!但满心欢喜的梁老板没有放松警惕,前往曹老板承包的工地考察,在确认无虞后才陆续安排发货。尽管慎之又慎,最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租金不付、货物不还,甚至连曹老板也人间蒸发,急的梁老板赶紧 案。
一查,不得了!曹老板从2013年开始一直在租赁钢管、扣件,足迹遍布杭州、宁波、绍兴等8个城市,“消失”的钢管、扣件的价值高达4000余万元。
那么,这些“消失”的钢管、扣件都去哪里了?原来,早年曹老板因为保管不当,导致租得的钢管、扣件产生巨大损耗。同时,他用在工程建设中的钢管、扣件,完工后并没有收回,导致物资空缺越来越大。此时,为解燃眉之急的曹老板就以他个人或名下公司的名义再向其他租赁公司租一批同类钢管,大部分用于偿还其他租赁公司,其他部分用于工程建设。
然而这“治标不治本”的方法却没有缓解曹老板的窘境,“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反而让他垒起了11家债主,而新昌的梁老板正是其中一家。长期的使用消耗和租赁费用也令曹老板的“债务雪球”越滚越大,不得不继续以租赁这家钢管还那家债的方式维持着他最后的“体面”。
新昌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曹老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近日,新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为商之道贵乎诚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动歪脑筋不可取。同时,出租方也应提高警惕,及时跟进了解租赁方的经济状况和租赁物的使用进度,一旦发现被骗,应及时 案,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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