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无新颖性的论述 (三段法)
新颖性的评价需要把握两个基本原则:
(1)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要求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相同,重点是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
(2) 单独对比。在新颖性判断中,不能将几项现有技术或者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进行组合对比。(以2016年真题为例。)
第一段:对比文件与涉案专利的时间对比。分析对比文件是否为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开(公告)在后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在此基础上,如果对比文件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那对比文件就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现有技术和公开(公告)在后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抵触申请)都能用来评价新颖性。
例如:对比文件1的授权公告日(2008年1月2日)早于附件1的优先权日(2010年1月25日),因此,无论附件1的优先权是否成立,对比文件1都构成附件1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附件1的新颖性。
注意:相对于涉案专利来说,如果对比文件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公告)在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那再比较两者之间的技术领域是否相同、技术特征等是否相同,如果相同,那就构成抵触申请,如果不同,那就是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公告)在后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例如: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所涉及的并不是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茶壶,包括壶身、壶嘴、壶盖及壶把,也没有公开在壶盖底面中央可拆卸地固定有一个向下延伸的搅拌棒,搅拌棒的端部可拆卸地固定有搅拌部。即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不构成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
第二段:把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中的技术特征进行单独对比。
例如: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即配式饮料瓶盖,附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正文第8~11
行,附图1)一种茶叶充填瓶盖(对应该专利的即配式饮料瓶盖),包括盖顶部1(对应该专利中的顶壁)和侧壁2,侧壁2下部具有与瓶口外螺纹配合的内螺纹3,内螺纹3上方与侧壁2一体地形成环状凸缘4,透水性滤网5固定在环状凸缘4上,盖顶部1、侧壁2和滤网5共同形成茶叶填充腔6(对应该专利中的容置腔室)。附件2中的“透水性滤网”起到将茶叶阻隔在茶叶填充腔内的作用,是该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隔档片”的下位概念。
如果客户撰写的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提到“把一份对比文件中的两个实施例结合起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那就要注意这是“违反了新颖性判断的单独对比原则”
例如: 附件2指出对比文件1的两个实施例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全部技术特征,实际上是使用了对比文件1的两个实施例的结合来评述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违反了新颖性判断的单独对比原则。
第三段:四个相同: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都是相同的。最后,
总结并得出结论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例如:由此可见,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论述。
新颖性论述(新颖性论述注意遵循单独对比原则,每一篇对比文件找出至少一个区别技术特征即可。有多少份对比文件,就要做相对应的几段分析)
新颖性论述注意遵循单独对比原则,相对于每一篇对比文件找出至少一个区别技术特征即可。
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因此,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为……,因此,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
例如:
第一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第一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比,涉案专利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紧固装置的另一端与卡箍本体的另一个连接端卡扣连接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涉案专利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紧固装置的另一端与卡箍本体的另一个连接端卡和连接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分别与对比文件1~3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第二份申请的独立要求1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比,涉案专利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紧固装置包括螺杆螺母组件,所述螺杆螺母组件与卡箍本体的一个连接端钦接,卡箍本体的另一个连接端上设有U 型开口,所述U 型开口的宽度大于螺杆的直径且小于螺母的最小外周宽度的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涉案专利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紧固装置包括螺杆螺母组件,所述螺杆螺母组件与卡箍本体的一个连接端钦接,卡箍本体的另一个连接端上设有U 型开口,所述U 型开口的宽度大于螺杆的直径且小于螺母的最小外周宽度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分别与对比文件1~3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第三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比,涉案专利没有公开橡胶垫圈,也没有公开橡胶垫圈的内环壁上设有防滑凸起,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涉案专利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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