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是否该赔偿架料租赁费用?

情节过程:

2013年6月,遵义某建筑公司在正安县开发承建了某世纪大厦工程,建筑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项目负责人为李某,并成立了项目部。

合同签订后,李某将该工程架料租赁承包给遵义的租赁公司邓某,并以建筑公司第*项目部的名义签订了租赁合同。

在2015年年中,建筑公司原法人雷某将公司转让卖给了罗某等人对租赁费用一事进行了隐瞒。租赁公司邓某在2016年中将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除掉项目部中间支付的租赁费,尚欠租赁公司邓某租赁费44万多元以及十多吨钢管,一万多套扣件未归还,至目前为止总共费用有60多万。公司上诉后败诉。公司对此找了原公司法人与项目内部承包人,对方对所欠租赁公司费用事实承认无误,但就是迟迟未解决,导致公司征信受损。

建筑公司观点:

建筑公司认为,上述纠纷是在原公司法人期间发生的,公司转让变卖前对方并没有提出还进行了隐瞒,且拖欠租赁费的欠条也是由李某以个人名义私刻项目部印章向邓某出具的,属于原公司法人期内的债务,该合同纠纷应由原公司法人雷某与李某向邓某支付拖欠的租赁款。

法院终审意见

某建筑公司对外仍是该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其应对工程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建筑公司在与李某签订了《公司内部承包合同》后,又任命李某为该项目的负责人,以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将该工程交由李某全面负责施工。

某建筑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其自身开展经营管理,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种方式,属内部管理行为,李某与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代表的是公司行为。在对外关系上,某建筑公司仍是该工程的责任主体,由于该工程的施工而对外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某建筑公司享有和承担。

某建筑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后,可以按其内部管理规定追究承包人的相应责任和公司法对原法人进行责任追究,清偿原有租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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