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05-2017

1.0.1 为使木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和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方木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和轻型木结构的设计。

1.0.3 木结构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木结构 timber structure
采用以木材为主制作的构件承重的结构。

2.1.2 原木 log
伐倒的树干经打枝和造材加工而成的木段。

2.1.3 锯材 sawn timber
原木经制材加工而成的成品材或半成品材,分为板材与方材。

2.1.4 方木 square timber
直角锯切且宽厚比小于3的锯材。又称方材。

2.1.5 板材 plank
直角锯切且宽厚比大于或等于3的锯材。

2.1.6 规格材 dimension lumber
木材截面的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加工的规格化木材。

2.1.7 结构复合木材 structural composite lumber
采用木质的单板、单板条或木片等,沿构件长度方向排列组坯,并采用结构用胶粘剂叠层胶合而成,专门用于承重结构的复合材料。包括旋切板胶合木、平行木片胶合木、层叠木片胶合木和定向木片胶合木,以及其他具有类似特征的复合木产品。

2.1.8 胶合木层板 glued lamina
用于制作层板胶合木的板材,接长时采用胶合指形接头。

2.1.9 木材含水率 moisture content of wood
木材内所含水分的质量占木材绝干质量的百分比。

2.1.10 顺纹 parallel to graln
木构件木纹方向与构件长度方向一致。

2.1.11 横纹 perpendicular to grain
木构件木纹方向与构件长度方向垂直。

2.1.12 斜纹 an angle to grain
木构件木纹方向与构件长度方向形成某一角度。

2.1.13 层板胶合木 glued laminated timber
以厚度不大于45mm的胶合木层板沿顺纹方向叠层胶合而成的木制品。也称胶合木或结构用集成材。

2.1.14 正交层板胶合木 cross laminated timber
以厚度为15mm~45mm的层板相互叠层正交组坯后胶合而成的木制品。也称正交胶合木。

2.1.15 胶合原木 laminated log
以厚度大于30mm、层数不大于4层的锯材沿顺纹方向胶合而成的木制品。常用于井干式木结构或梁柱式木结构。

2.1.16 工字形木搁栅 wood I-joist
采用规格材或结构用复合材作翼缘,木基结构板材作腹板,并采用结构胶粘剂胶结而组成的工字形截面的受弯构件。

2.1.17 墙骨 stud
轻型木结构的墙体中按一定间隔布置的竖向承重骨架构件。

2.1.18 目测分级木材 visually stress-graded lumber
采用肉眼观测方式来确定木材材质等级的木材。

2.1.19 机械应力分级木材 machine stress-rated lumber
采用机械应力测定设备对木材进行非破坏性试验,按测定的木材弯曲强度和弹性模量确定强度等级的木材。

2.1.20 齿板 truss plate
经表面镀锌处理的钢板冲压成多齿的连接件,用于轻型木桁架节点的连接或受拉杆件的接长。

2.1.21 木基结构板 wood-based structural panels
以木质单板或木片为原料,采用结构胶粘剂热压制成的承重板材,包括结构胶合板和定向木片板。

2.1.22 木基结构板剪力墙 shear wall of wood-based structural panels
面层采用木基结构板,墙骨柱或间柱采用规格材、方木或胶合木而构成的,用于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墙体。

2.1.23 指接节点 finger joint
在连接点处,采用胶粘剂连接的锯齿状的对接节点,简称指接。指接分为胶合木层板的指接和胶合木构件的指接。

2.1.24 速生材 fast-growing wood
生长快、成材早、轮伐期短的木材。

2.1.25 方木原木结构 sawn and log timber structures
承重构件主要采用方木或原木制作的建筑结构。

2.1.26 轻型木结构 light wood frame constructlon
用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或石膏板制作的木构架墙体、楼板和屋盖系统构成的建筑结构。

2.1.27 胶合木结构 glued lamlnated timber structures
承重构件主要采用胶合木制作的建筑结构。也称层板胶合木结构。

2.1.28 井干式木结构 log cabins;log house
采用截面经适当加工后的原木、方木和胶合原木作为基本构件,将构件水平向上层层叠加,并在构件相交的端部采用层层交叉咬合连接,以此组成的井字形木墙体作为主要承重体系的木结构。

2.1.29 穿斗式木结构 CHUANDOU-style timber structure
按屋面檩条间距,沿房屋进深方向竖立一排木柱,檩条直接由木柱支承,柱子之间不用梁,仅用穿透柱身的穿枋横向拉结起来,形成一榀木构架。每两榀木构架之间使用斗枋和纤子连接组成承重的空间木构架。

2.1.30 抬梁式木结构 TAILIANG-style timber structure
沿房屋进深方向,在木柱上支承木梁,木梁上再通过短柱支承上层减短的木梁,按此方法叠放数层逐层减短的梁组成一榀木构架。屋面檩条放置于各层梁端。

2.1.31 木框架剪力墙结构 post and beam with shear wall construction
在方木原木结构中,主要由地梁、梁、横架梁与柱构成木框架,并在间柱上铺设木基结构板,以承受水平作用的木结构体系。

2.1.32 正交胶合木结构 cross laminated timber structure
墙体、楼面板和屋面板等承重构件采用正交胶合木制作的建筑结构。其结构形式主要为箱形结构或板式结构。

2.1.33 销连接 dowel-type fasteners
是采用销轴类紧固件将被连接的构件连成一体的连接方式。销连接也称为销轴类连接。销轴类紧固件包括螺栓、销、六角头木螺钉、圆钉和螺纹钉。

2.2 符 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C——设计对变形、裂缝等规定的相应限值;
Cr——齿板剪-拉复合承载力设计值;
M——弯矩设计值;
Mx、My——构件截面x轴和y轴的弯矩设计值;
M0——横向荷载作用下跨中最大初始弯矩设计值;
Mr——齿板受弯承载力设计值;
N——轴向力设计值;
Nb——保险螺栓所承受的拉力设计值;
Nr——板齿承载力设计值;
Ns——板齿抗滑移承载力设计值;
Rd——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S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Tr——齿板受拉承载力设计值;
V——剪力设计值;
Vd——剪力墙、楼盖和屋盖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Vr——齿板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Wd——六角头木螺钉的抗拔承载力设计值;
Zd——销轴类紧固件每个剪面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Z——受剪承载力参考设计值;
ω——构件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的挠度;
ωx、ωy——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的沿构件截面x轴和y轴方向的挠度。

2.2.2 材料性能或结构的设计指标
Cr1、Cr2——沿l1、l2方向齿板剪-拉复合强度设计值;
E——木质材料弹性模量平均值;
Ek——木质材料弹性模量标准值;
fck、fc——木质材料顺纹抗压及承压强度标准值、设计值;
fcα——木质材料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fc,90——木材的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fmk、fm——木质材料抗弯强度标准值、设计值;
ftk、ft——木质材料顺纹抗拉强度标准值、设计值;
fvk、fv——木质材料顺纹抗剪强度标准值、设计值;
fvd——采用木基结构板材作面板的剪力墙、楼盖和屋盖的抗剪强度设计值;
fem——主构件销槽承压强度标准值;
fes——次构件销槽承压强度标准值;
fyb——销轴类紧固件抗弯强度标准值;
ft,j,k、fm,j,k——指接节点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宽度方向的抗弯强度标准值;
G——木构件材料的全干相对密度;
Kw——剪力墙的抗剪刚度;
nr——板齿强度设计值;
ns——板齿抗滑移强度设计值;
tr——齿板抗拉强度设计值;
υr——齿板抗剪强度设计值;
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
[ω]——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
[λ]——受压构件的长细比限值。

2.2.3 几何参数
A——构件全截面面积,或齿板表面净面积;
An——构件净截面面积;
A0——受压构件截面的计算面积;
Ac——承压面面积;
Be——楼盖、屋盖平行于荷载方向的有效宽度;
b——构件的截面宽度;
bn——变截面受压构件截面的有效边长;
bt——垂直于拉力方向的齿板截面计算宽度;
bv——剪面宽度,或平行于剪力方向的齿板受剪截面宽度;
d——原木或销轴类紧固件的直径;
def——有效炭化层厚度;
e0——构件的初始偏心距;
h——构件的截面高度;
hd——六角头木螺钉有螺纹部分打入主构件的有效长度;
hn——受弯构件在切口处净截面高度;
hw——剪力墙的高度;
I——构件的全截面惯性矩;
i——构件截面的回转半径;
l——构件长度;
l0——受压构件的计算长度;
le——受弯构件计算长度;
lv——剪面计算长度
S——剪切面以上的截面面积对中性轴的面积矩;
tm——单剪连接或双剪连接时,较厚构件或中部构件的厚度;
ts——单剪连接或双剪连接时,较薄构件或边部构件的厚度;
W——构件的全截面抵抗矩;
Wn——构件的净截面抵抗矩;
Wnx、Wny——构件截面沿x轴和y轴的净截面抵抗矩;
α——上弦与下弦的夹角,或作用力方向与构件木纹方向的夹角;
λ——受压构件的长细比;
λB——受弯构件的长细比。

2.2.4 计算系数及其他
a——支座条件计算系数;
Cm——一含水率调整系数;
Ct——温度环境调整系数;
KB——局部受压长度调整系数;
KZcp——局部受压尺寸调整系数;
kd——永久荷载效应控制时,木质材料强度设计值调整系数;
kh——桁架端节点弯矩影响系数;
kg——销轴类紧固件受剪承载力的群栓组合作用系数;
kl——长度计算系数;
kmin——销槽承压最小有效长度系数;
t——而火极限;
β一材料剪切变形相关系数;
ρ——可变荷载标准值与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比率;
φ——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φl——受弯构件的侧向稳定系数;
φm——考虑轴向力和初始弯矩共同作用的折减系数;
φy——轴心压杆在垂直于弯矩作用平面》/—y方向按长细比入v确定的稳定系数;
ψv——考虑沿剪面长度剪应力分布不均匀的强度折减系数;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γRE——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3 材 料

3.1 木 材

3.1.1 承重结构用材可采用原木、方木、板材、规格材、层板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和木基结构板。

3.1.2 方木、原木和板材可采用目测分级,选材标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1节的规定。在工厂目测分级并加工的方木构件的材质等级应符合表3.1.2的规定,选材标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1.4条的规定。不应采用商品材的等级标准替代本标准规定的材质等级。

表3.1.2 工厂加工方木构件的材质等级

3.1.3 方木原木结构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主要用途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当采用目测分级木材时,不应低于表3.1.3-1的要求;当采用工厂加工的方木用于梁柱构件时,不应低于表3.1.3-2的要求。

表3.1.3-1 方木原木构件的材质等级要求

表3.1.3-2 工厂加工方木构件的材质等级要求

3.1.4 方木和原木应从本标准表4.3.1-1和表4.3.1-2所列的树种中选用。主要的承重构件应采用针叶材;重要的木制连接件应采用细密、直纹、无节和无其他缺陷的耐腐硬质阔叶材。

3.1.5 在木结构工程中使用进口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天然缺陷和干燥缺陷少、耐腐性较好的树种;
2 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并应附有相关技术文件;
3 应符合国家对木材进口的动物植物检疫的相关规定;
4 应有中文标识,并应按国别、等级、规格分批堆放,不应混淆;储存期间应防止霉变、腐朽和虫蛀;
5 首次在我国使用的树种应经试验确定物理力学性能后按本标准要求使用。

3.1.6 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可分为目测分级规格材和机械应力分级规格材。目测分级规格材的材质等级分为七级;机械分级规格材按强度等级分为八级,其等级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表3.1.6 机械应力分级规格材强度等级表

3.1.7 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截面尺寸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第B.1.1条的规定。对于速生树种的结构用规格材截面尺寸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第B.1.2条的规定。

3.1.8 当规格材采用目测分级时,分级的选材标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3节的规定。当采用目测分级规格材设计轻型木结构构件时,应根据构件的用途按表3.1.8的规定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

表3.1.8 目测分级规格材的材质等级

3.1.9 在木结构中使用木基结构板、结构复合木材和工字形木搁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作屋面板、楼面板和墙面板的木基结构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木结构覆板用胶合板》GB/T 22349、《定向刨花板》LY/T 1580的相关规定。进口木基结构板应有认证标识、板材厚度以及板材的使用条件等说明。
2 用作梁或柱的结构复合木材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进口结构复合木材应有认证标识以及其他相关的说明文件。
3 对于用作楼盖和屋盖的工字形木搁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用木工字梁》GB/T 28985的相关规定。进口工字形木搁栅应有认证标识以及其他相关的说明文件。

3.1.10 胶合木层板应采用目测分级或机械分级,并宜采用针叶材树种制作。除普通胶合木层板的材质等级标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2节的规定外,其他胶合木层板分级的选材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及《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的相关规定。

3.1.11 正交胶合木采用的层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层板应采用针叶材树种制作,并应采用目测分级或机械分级的板材;
2 层板材质的等级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3.1.10条的规定,当层板直接采用规格材制作时,材质的等级标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3节的相关规定;
3 横向层板可采用由针叶材树种制作的结构复合材;
4 同一层层板应采用相同的强度等级和相同的树种木材(图3.1.11)。

图3.1.11 正交胶合木截面的层板组合示意图
1-层板长度方向与构件长度方向相同的顺向层板;
2-层板长度方向与构件宽度方向相同的横向层板

3.1.12 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材、规格材和工厂加工的方木不应大于19%。
2 方木、原木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3 作为连接件,不应大于15%。
4 胶合木层板和正交胶合木层板应为8%~15%,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5 井干式木结构构件采用原木制作时不应大于25%;采用方木制作时不应大于20%;采用胶合原木木材制作时不应大于18%。

3.1.13 现场制作的方木或原木构件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25%。当受条件限制,使用含水率大于25%的木材制作原木或方木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和构造应符合本标准有关湿材的规定;
2 桁架受拉腹杆宜采用可进行长短调整的圆钢;
3 桁架下弦宜选用型钢或圆钢;当采用木下弦时,宜采用原木或破心下料(图3.1.13)的方木;
4 不应使用湿材制作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
5 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应加强结构的检查和维护,结构的检查和维护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进行。

图3.1.13 破心下料的方木

3.2 钢材与金属连接件

3.2.1 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宜采用Q235钢、Q345钢、Q390钢和Q420钢,并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有关规定。

3.2.2 对于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材,当采用国外进口金属连接件时,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对其材料进行复验。

3.2.3 下列情况的承重构件或连接材料宜采用D级碳素结构钢或D级、E级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1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振动荷载的焊接构件或连接件;
2 工作温度等于或低于-30℃的构件或连接件。

3.2.4 用于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构件或连接件尚应有含碳量的合格保证。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直径d大于20mm的拉杆,以及焊接承重结构或是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3.2.5 选用的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T 5782和《六角头螺栓 C级》GB/T 5780的规定。

3.2.6 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的有关规定。

3.2.7 锚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规定的Q235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中规定的Q345钢制成。

3.2.8 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钉》GB 27704的规定。

3.2.9 钢构件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及《热强钢焊条》GB/T 5118的规定。焊条的型号应与主体金属的力学性能相适应。

3.2.10 金属连接件及螺钉等应进行防腐蚀处理或采用不锈钢产品。与防腐木材直接接触的金属连接件及螺钉等应避免防腐剂引起的腐蚀。

3.2.11 对处于外露环境,且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或在腐蚀性气态和固态介质作用下的承重钢构件,宜采用耐候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 4171的规定。

3.2.12 对于完全外露的金属连接件可采取涂刷防火涂料等防火措施,防火涂料的涂刷工艺应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2.13 钢木混合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对钢材的有关规定。

4 基本规定

4.1 设计原则

4.1.1 本标准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4.1.2 本标准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应为50年。

4.1.3 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设计使用年限

4.1.4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4.1.4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表4.1.4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注: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其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4.1.5 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度适当调整,但不应低于三级。

4.1.6 当确定承重结构用材的强度设计值时,应计入荷载持续作用时间对木材强度的影响。

4.1.7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γ0Sd≤Rd (4.1.7)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相关规定选用;
Sd——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进行计算;
Rd——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4.1.8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R/γRE (4.1.8)

式中: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S——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进行计算;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4.1.9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Sd≤C (4.1.9)

式中:Sd——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C——设计对变形、裂缝等规定的相应限值。

4.1.10 风荷载和多遇地震作用时,木结构建筑的水平层间位移不宜超过结构层高的1/2500

4.1.11 木结构建筑的楼层水平作用力宜按抗侧力构件的从属面积或从属面积上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进行分配。此时水平作用力的分配可不考虑扭转影响,但是对较长的墙体宜乘以1.05~1.10的放大系数。

4.1.12 风荷载作用下,轻型木结构的边缘墙体所分配到的水平剪力宜乘以1.2的调整系数。

4.1.13 木结构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木构件腐朽或被虫蛀,应确保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4.1.14 承重结构用胶必须满足结合部位的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4.1.15 木结构中的钢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

4.2 抗震设计规定

4.2.1 木结构建筑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关规定。

4.2.2 木结构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

4.2.3 木结构建筑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布置宜简单、规则,减少偏心。楼层平面宜连续,不宜有较大凹凸或开洞。
2 竖向布置宜规则、均匀,不宜有过大的外挑和内收。结构的侧向刚度沿竖向自下而上宜均匀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宜上下对齐,并应可靠连接。
3 结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当建筑物平面形状复杂、各部分高度差异大或楼层荷载相差较大时,可设置防震缝;防震缝两侧的上部结构应完全分离,防震缝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00mm。
4 当有挑檐时,挑檐与主体结构应具有良好的连接。

4.2.4 除木结构混合建筑外,木结构建筑中不宜出现表4.2.4中规定的一种或多种不规则类型。

表4.2.4 木结构不规则结构类型表

4.2.5 当木结构建筑的结构不规则时,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4.2.6 当轻型木结构建筑进行抗震验算时,水平地震作用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α1可取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4.2.7 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胶合木结构或其他方木原木结构的抗震验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其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特性应按空间结构模型计算。

4.2.8 对于扭转不规则或楼层抗侧力突变的轻型木结构,以及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不均匀的胶合木结构或方木原木结构的抗震验算,应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4.2.9 木结构建筑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关规定确定。木结构建筑地震作用计算阻尼比可取0.05。

4.2.10 木结构建筑进行构件抗震验算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应符合表4.2.10的规定。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均应取为1.0。

表4.2.10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4.2.11 当木结构建筑为本标准表4.2.4中规定的结构不规则建筑时,楼层水平力应按抗侧力构件层间等效抗侧刚度的比例分配,并应同时计入扭转效应对各抗侧力构件的附加作用。

4.2.12 对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的大跨度及长悬臂胶合木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竖向地震作用下的验算。

4.2.13 木结构建筑进行构件抗震验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支撑上下楼层不连续抗侧力单元的梁、柱或楼盖,其地震组合作用效应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
2 对于具有薄弱层的木结构,薄弱层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
3 轻型木结构在验算屋盖与下部结构连接部位的连接强度及局部承压时,应对地震作用引起的侧向力乘以1.2倍的放大系数。

4.2.14 对于楼、屋面结构上设置的围护墙、隔墙、幕墙、装饰贴面和附属机电设备系统等非结构构件,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非结构构件抗震验算时,连接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可取1.0。

4.2.15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地区设计木结构建筑,可采用隔震、消能设计。

4.3 强度设计指标和变形值

4.3.1 方木、原木、普通层板胶合木和胶合原木等木材的设计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木材的强度等级应根据选用的树种按表4.3.1-1和表4.3.1-2 的规定采用;

表4.3.1-1 针叶树种木材适用的强度等级

表4.3.1-2 阔叶树种木材适用的强度等级

2 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应按表4.3.1-3 的规定采用。

表4.3.1-3 方木、原木等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N/mm2)

注:计算木构件端部的拉力螺栓垫板时,木材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应按“局部表面和齿面”一栏的数值采用。

4.3.2 对于下列情况,本标准表4.3.1-3中的设计指标,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 当采用原木,验算部位未经切削时,其顺纹抗压、抗弯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可提高15%;
2 当构件矩形截面的短边尺寸不小于150mm时,其强度设计值可提高10%;
3 当采用含水率大于25%的湿材时,各种木材的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以及落叶松木材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宜降低10% 。

4.3.3 木材斜纹承压的强度设计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当α<10°时

当10°<α<90°时

式中:fcα——木材斜纹承压的强度设计值(N/mm2);
α——作用力方向与木纹方向的夹角(°) ;
fc——木材的顺纹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
fc,90——木材的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N/mm2) 。

4.3.4 已经确定的国产树种目测分级规格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应按表4.3.4 的规定取值。

表4.3.4 国产树种目测分级规格材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

4.3.5 制作胶合木采用的木材树种级别、适用树种及树种组合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表4.3.5 胶合木适用树种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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