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故事】
牛叉建工与中兴脚手架公司签订了一份《脚手架分包合同》,约定将一住宅项目的脚手架工程分包给中兴脚手架公司施工。牛叉建工的现场负责人老黄在分包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牛叉建工项目技术专用章(该技术专用章上刻有“签订合同无效”字样)。后牛叉建工与中兴脚手架公司进行了结算并支付了所有分包款。
中兴脚手架公司为履行合同,对外向鑫泰钢管签订了一份《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后中兴脚手架公司向鑫泰钢管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其直接向牛叉建工领取工程材料租赁款54万,牛叉建工的项目部现场负责人老黄在该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同意由我项目部支付此款”并加盖了此前使用过的技术专用章。该份授权委托书出具后,鑫泰钢管多次索要租赁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牛叉建工:该54万租赁款不该我公司承担,理由:1、牛叉建工对中兴脚手架公司的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2、老黄所使用的技术专用章明确刻有“签订合同无效”的字样,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不能代表公司,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牛叉建工说得挺有道理吧,但法院为何却还是判决牛叉建工承担了这54万元?
【宋波律师解读】
牛叉建工的项目技术专用章上刻有“签订合同无效”字样,一般情况下,对外的各类合同上加盖此章是无效的。但是,牛叉建工与中兴脚手架公司签订的《脚手架分包合同》上加盖了该项目技术专用章,项目负责人老黄签了字,最重要的是,牛叉建工按此合同进行了结算并支付,这就充分说明牛叉建工认可了该份分包合同的有效性,认可了老黄的签字行为和项目技术专用章的盖章行为能代表牛叉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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