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加药装置技术规格书
目 次
前 言… II
1范围… 1
2术语和定义… 1
3项目总体要求… 2
4规范性引用文件… 4
5供货范围及界面… 5
6设计与制造… 5
7检验和测试… 7
8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8
9铭牌… 8
10涂层、包装和运输… 9
11提交文件… 9
12技术服务… 10
13验收… 11
14售后服务… 11
15保证和担保… 12
原油加药装置技术规格书
1 范围
原油加药装置技术规格书适用于长庆油田产建地面工程,分为一箱一泵、两箱两泵两种规格。本技术规格书包括加药装置在设计、制造、材料、测试、检验、运输和验收等方面的最低要求。
2 术语和定义
本技术规格书用到的术语定义如下:
2.1
业主
项目投资人或其委托的管理方。
2.2
设计
承担项目工程设计任务的设计公司或组织。
2.3
供货商
是指按照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为业主设计、制造、提供成套设备/材料的公司或厂家。
2.4
分包商
负责设计和制造分包合同所规定的设备/材料公司或厂家。
2.5
技术规格书
业主和设计提供的完整的技术规定。
2.6
技术条件
各工程项目通用并统一的技术要求。
2.7
质保期
是指供货商承诺的对所供产品因质量问题而出现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的时间段。
3 项目总体要求
3.1 供货商资质要求
3.1.1 供货商证书要求
供货商及分包商应具有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供货商所提供的电气产品必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相应国际机构的防爆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防爆等级证书。
3.1.2 供货商业绩和经验要求
a)供货商应提供业绩表。业绩表中所列出的加药装置应与本工程情况类似,例如:相近规格、相近设计压力和工作压力的设备,国内或国外业主名称、联系电话、供货年份及业主使用的反馈情况;
b)供货商在加药装置招标中通过审查并被邀请参与投标;
c)供货商在中国长期设有售后服务机构,机构具有服务工程师和充足的维修测试工具,达到一定的服务能力。
3.2 强制技术条款
3.2.1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应是制造厂标准的、技术先进的成熟产品,并且有同类型规格产品在本规格书中所提供的环境条件下成功运行经历。供货商必须提供产品的应用历史和该产品类似工程的业绩,包括用户名称和地点,联系电话,供货年份等信息资料。
3.2.2供货商应取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3 投标承诺
3.3.1 供货商职责
供货商为相关材料的总成方,对加药装置及其配件产品的质量、可靠性、使用寿命、运输、技术服务与相关责任应进行承诺。该承诺被认为是合同需执行的内容。
3.3.2 提供资料
a)供货商应提交下列证书的复印件: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书
b)供货商应提供业绩表。业绩表中所列出的加药装置应与本工程情况类似。
c)供货商需递交简介,内容包括为本项目设计、供货、提供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的供货商、主要设备生产厂家、分包商、部门、工厂。
3.3.3 质量承诺
供货商应对加药装置及其配件产品的设计、制造、供货、检查和试运负有全部责任,保证所提供的加药装置及其配件产品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以及规格书的要求。
加药装置及其配件产品有选用的材料和零件应该是全新的、高质量的,不存在任何影响到性能的缺陷。
业主使用时发生性能不合格等质量问题和运输中出现问题,供货商要赔偿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和费用。要求供货商对上述情况做出保证。
在业主选用设备适当和遵守保管及使用规程的条件下,在质保期内加药装置及其配件产品因供货商设计、制造质量而发生损坏和不能正常工作时,供货商应该免费为业主更换或者修理,如因此而造成业主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供货商应对其予以赔偿。
供货商应从系统长周期运行的角度来统筹设计、选择、制造和供应,以及提供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应利用目前最适当的技术确保加药装置的安全可靠运行。对现场安装、维修、检查,供货商应有一定的技术支持能力。
3.3.4 进度承诺
供货商应对加药装置及其配件产品的供货进度与相关责任进行承诺。该承诺被认为是合同需执行的内容。
3.3.5 价
供货商应根据本技术规格书、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其他要求进行 价。
3.3.6 其他
a)业主和设计保留改变设备的数量、型号和技术要求的权利,所有变更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
b)供货商对本规格书必须逐条做出明确答复,应逐条回答“满足”或“不满足”,并给出所提供产品的详细技术数据,对诸如“已知”、“理解”、“注意”、“同意”等不明确、不具体的答复视为不满足。对有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写出具体技术数据、指标和做出详细说明,不得仅以“满足什么的标准” 或“满足”为答复。如有异于本规格书要求的,应论述其理由;
c)所有单位全部采用国际单位制SI。
3.4 对供货商应答的验证手段和欺诈处理
3.4.1在开标以后的所有时间内,业主保留对供货商提供的投标资质、认证等证明文件进行验证的权力,如发现与事实不符,可立即废除该标书;对于已经授予中标函的,招标方有权取消授标函,并将视对工程的影响保留索赔的权利;对于已经签定合同的,招标方将保留索赔的权利;
3.4.2供货商将提交给设计单位技术资料、图纸等,如发现与其投标承诺不符,供货商必须无条件改正。交货时,业主单位将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现场验货,如发现产品的性能参数、部件供应商、材质等与投标文件不符,供货商必须接受业主的无条件退货或更换要求。视对工程的影响程度,业主保留索赔的途径。
4 规范性引用文件
在文件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版本。若本技术规格书与相关的技术规格书或标准有冲突,则应向业主/设计方咨询并得到其书面裁决后才能开展工作。
4.1 遵循的规范、标准及法规
本技术规格书指定产品应遵循的规范、标准法规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所列范围:
GB 3836 爆炸性环境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7782 计量泵
GB/T 9711 石油天然气工业 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
GB/T 12459 钢制对焊无缝管件
GB 15599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GB/T 19518.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电阻式伴热器 第1部分:通用和试验要求
GB/T 19518.2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电阻式伴热器 第2部分:设计、安装和维护指南
GB/T 29531 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
GB/T 29529 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SY/T 0060 油气田防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HG/T 20592~20635 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
JB/T 4297 泵产品涂漆技术条件
JB/T 8687 泵类产品 抽样检验
NB/T 47003.1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其它未列出的与本产品有关的规范和标准,供货商有义务主动向业主和设计提供。所有规范和标准均应为项目采购期时的有效版本。
4.2 标准的优先顺序
如果技术规格书、数据表和规范发生矛盾,应按下列顺序执行。
a)中国国家、地区的法律、标准和规范;
b)本技术规格书;
c)API标准和规范;
d)其他国际标准和规范;
e)厂商的规格书、文件和资料;
f)其他不能根据文件优先顺序确定的矛盾,厂商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业主,用于澄清和决定;
g)其它未列出的与本产品有关的规范和标准,厂商有义务主动向业主提供,并遵照执行。
5 供货范围及界面
5.1 厂商应根据加药装置设计文件要求进行设计与制造。
5.2 厂商应提供加药装置进出口接管的配对法兰、螺栓、螺母、垫片等。
5.3 要求加药装置采用整体底座。
5.4 厂商应提供配套仪表、阀门、管件、现场接线箱;装置内的仪表及配电均接至接线箱。
5.5 厂家提供安装、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
5.6 厂商提供调试及运转2年的备品备件。
5.7 售后服务:包括培训、指导安装和现场调试。
5.8 易损件清单。
5.9 设备保温支撑。
6 设计与制造
6.1 概述
6.1 厂商应为业主提供未使用无缺陷的设备。
6.2 与业主文件的所有偏差应在 价中注明并提交业主批准。
6.3 厂商须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进行设备的设计,业主提供给厂商的设计文件规定了供货的最低要求。厂商有责任根据自己经验对设备进行设计并优化,并满足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规范要求,但并不意味着减少厂商的责任。
6.4 厂商对所有设备的设计、制造、组装、检查和检验、测试及运输负责。
6.5 加药装置的设计、制造和材料选用应符合有关规定。若厂商另有规定,应征得订购方的同意。
6.2 设计制造
6.2.1 各单体设备要求
加药装置分为一罐一泵、两罐两泵两种规格,均为独立橇装,橇块应有吊环方便装卸。加药装置内各单元要求如下:
a)加药罐及配套设施
加药罐容积为0.5m3,罐体直径DN800,罐体材质为304不锈钢,内衬胶防腐,罐内设置水平布置加热盘管。罐上设磁翻板液位计:DN25法兰安装。加药罐设置操作平台。加药罐设计制造执行标准NB/T47003.1。加药罐中间设置搅拌机,搅拌机固定在加药罐顶端,搅拌叶伸进加药罐内。
b)加药泵
加药泵应为隔膜式计量泵,流量0~120L/h,压力1.0MPa。计量泵执行标准GB/T7782。
c)仪表部分
加药装置上设防爆全自动控制箱1套,为落地柜,与设备整体橇装,供货范围包括撬内各用电设备至控制箱的电缆。防爆控制箱控制功能:
防爆电热液位计连续检测加药罐液位;
搅拌机就地启动/停止操作;
计量泵就地启动/停止操作;
搅拌机工作状态指示;
计量泵工作状态指示。
d)电气部分
加药罐顶居中安装防爆低速搅拌机,电机功率0.75kW;加药泵电机功率0.55kW,应选用防爆电机,防爆等级至少为dIIBT4,防护等级至少为IP55。电压等级为AC 380V,50Hz。电缆接线盒配置带内螺纹的防爆戈兰头。
加药装置上应设明显标示的接地柱,方便现场与站场接地主网可靠连接,接地柱数量不应小于2处。装置上的电气、仪表及工艺等设备均应与橇体可靠连接,与接地柱保证良好的电气连通。装置上设备、管道等防静电跨接与接地要求按SY/T 0060的相关内容执行;装置防雷接地要求按GB 15599的相关内容执行。
6.2.2组装及配管要求
a)加药泵管路系统为组合式管路,不锈钢材质,方便拆卸。内部包含不锈钢压力表及压力表阀(带放空功能);球阀 DN25 1.6MPa ;过滤器DN25 1.6MPa;计量泵安全阀2.5MPa及不锈钢隔膜阻尼器;
b)加药罐应设放空口、排污口和其他辅助管道系统,整个橇体设一个加药出口,规格DN25。
c)橇体上所有配管的刚度应能满足运输和使用的要求,配管应便于设备主要零部件的拆卸。
d)包括所有的附件如仪表、阀门等,应完全装配好,并彻底清洗,经压力试验合格后,整齐地安装在加药装置底座范围内,与外部连接的管线应带有配对法兰;
e)管道和设备应进行适当的设计和布置,以便拆卸和维护;并正确固定以防止振动;
f)与用户连接的接头均应为法兰连接,法兰执行标准为HG20592。
6.2.3 防爆安装要求
a)原油加药装置所使用场所应执行设计文件中规定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危险场所分类;
b)原油加药装置上仪表、电气及工艺各用电设备的防爆等级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c)原油加药装置内仪表、电气及工艺各用电设备的电气接口应采用防爆戈兰连接或其他有效的防爆密封方式;
d)原油加药装置内电缆型号及规格应满足设计文件中的规定;电缆敷设应满足GB 50168中的要求。
6.2.4 加药装置示意图
以下示意图表示了一箱一泵型、两箱两泵型加药装置的设备布局、橇座尺寸及主要接口的规格。厂商应根据图中主要规格、尺寸数据进行加药装置的设计制造。
图6.2-1 加药装置示意图
7 检验和测试
7.1 概述
7.1.1厂商应对所提供设备的检查和测试负责。业主保留在设备制造的任何时间监督和检查设备测试的权利。
7.1.2厂商应为业主提供设备检验和检测程序。
7.1.3设计过程,包括材料选择、设备制造、设备组装、设备包装应按相关规定,应为业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7.2 一般测试要求
卖方应根据有关规范进行工厂试验,证明设备的性能完全符合该产品的质量检验标准。每套加药装置均应进行以下测试:
a)泄漏测试;
b)测试后检验;
c)遵循其它相关检测规范。
7.3 告和验收证书
7.3.1全套系统安装、验收完毕后,厂商应提供全部设备的完整测试 告,包括设备测试内容、测试结果、测试过程记录。设备测试 告应在测试结束后的2周内及设备包装出厂之前,提供给业主。
7.3.2厂商提供的设备检验必须满足现行的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
8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8.1 投产与试运时所需备件应由供货商推荐并由供货商提供,并在标书中列出。
8.2 维护时所需的特殊工具应由供货商提供并在标书中列出。
8.3 两年内运及行维修需要的备件应由供货商提供并在标书中列出。
8.4 由供货商推荐并经业主认同的运行期为两年的备件及维护时所需的专用工具应单独列表,并单独 价。
8.5 所有备品备件中的一些主要部件,在发运前都须逐件进行测试,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以保证加药装置的正常运行。
9 铭牌
9.1 制造商应提供铭牌以正确标识,并与供货文件相一致。铭牌应满足相应规范要求,铭牌上应至少给出下列信息:
a) 加药装置规格型号;
b) 加药泵流量、压力、功率;
c) 加药罐容积、材质;
d) 出厂日期;
e) 生产商的名称;
f) 在明显部位应有注册商标。
9.2 铭牌应由不锈钢制成且成矩形。
9.3 铭牌尺寸可按照供货商标准确定,但铭牌上的文字应在安装后清晰可见。
9.4 铭牌使用不锈钢自攻螺钉固定在设备上。
9.5 铭牌上的文字应在现场条件下长期保持清晰可读。
9.6 铭牌上的文字为中文或英文,单位为SI制(国际单位制)。
10 涂层、包装和运输
10.1 供货商应按照相关规范中有关油漆、包装和运输的规定,对加药装置进行油漆、运输。
10.2 加药装置装箱运输和存放期间直到安装前应保持干净和干燥,并完好无损。
10.3 供货商应保证加药装置在运送到交货地点前的装箱、运输、储存中不受到损伤。供货商应 批其包装规范。
10.4 备品备件应单独包装并清楚地标识。
11 提交文件
所有提交文件、图纸和计算公式都应采用国际单位制。
11.1 投标文件
在投标过程中,供货商应向业主提供如下的文件:
a)技术规格书应答书;
b)测试验收计划;
c)业绩表/跟踪 告(列出业绩清单);
d)组合式成套加药装置设计、过程、性能(加药量、加药压力等)等有关技术资料;
e)制造/检测时间计划;
f)与设计、制造、测试和检测相关的技术标准以及具体的检验与测试指标;
g)质量、可靠性、使用寿命、技术服务与相关责任的承诺;
h)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技术文件有偏离,应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偏差表;
i)本投资项目的交货期;
j)其它(如装箱示意图)。
11.2 订货后提交文件
签订合同后两周内,供货商应向业主提供如下图纸和文件(6份纸质和2份电子版):
a)组合式成套加药装置的安装尺寸图及产品说明书(包括:开口方位、各管口大小及连接方式、压力等级、设备自重、设备运行重量、地脚螺栓方位及大小和卖方认为应该提供的资料);
b)施工图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无效)和竣工图章,竣工图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竣工图章;
c)有关设计、制造、检验标准规范和检测方法;
d)设备性能(容积、流量等)资料。
11.3 供货时提交文件
设备供货时,供货商应向业主提供如下图纸和文件(6份纸介和2份电子版):
a)安装图;
b)设备竣工图;
c)主要受压元件的原材料质量证书或材质复验 告;
d)主要受压元件的无损检测 告;
e)压力试验 告;
f)设备整个制造过程中的工艺过程卡;
g)产品质量证明书;
h)产品安装维修说明书;
i)产品合格证;
j)设备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k)装箱单(包括随机文件)。
12 技术服务
12.1 技术支持
12.1.1供货商应根据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制安装指导手册,以便使业主能正确地安装所订购的设备,并在交货时提交给业主。
12.1.2供货商应提供加药装置的安装、性能测试、试运和投产等的指导服务。
12.1.3供货商应提供现场安装需要的特殊工具。
12.1.4如有必要,供货商应派有经验的工程师到现场指导安装。当业主通知供货商要投产运行时,供货商应配合试运和调试工作。
12.1.5厂商应参与和指导装置的现场性能测试,现场性能测试时间为72小时连续运行,进行性能测试的要求和特殊方法由厂商和业主确定,厂商要向业主提供现场性能测试方案,以表明通过测试可以证明所提供的装置符合业主要求。
12.1.6当设备出现故障或不能满足操作要求时,供货商应排除故障。
12.1.7当设备需要维修或更换部件时,供货商应根据业主的要求派有经验的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技术支持。
12.1.8厂商有责任收集和计算所有的测试数据,在测试后的1周内提交一份书面性能测试 告,以准确地表明符合所有的性能保证。如果有些保证没有满足合同要求,厂商应自费修改解决,修改后再进行测试,直到证明已满足了全部的合同要求为止。
12.1.9技术服务的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12.2 培训
12.2.1厂商应提供对业主操作人员的安装和维护培训工作。
12.2.2厂商在设备交货前应向业主提交初步的培训方案和计划、培训手册及有关培训资料及相应电子资料(多媒体),业主审批后于交货时提供最终稿。
12.2.3厂商应对维修人员进行理论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必要的维持要求、故障检修过程,必要时将包括现场示范。
12.2.4培训主要在加药装置安装所在地的站场内进行。
12.2.5培训费用包括在设备的总 价内。
13 验收
13.1 工厂验收
交货前通知业主,由业主决定是否派工程师到工厂进行预验收。检查产品加工过程中质量记录、产品性能检验 告、联合调试等有关情况。且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驻场监理签字准予发货。
13.2 到货验收
货物到达业主指定库房(或现场)后,由供货商派人员参加拆箱验收。并由业主指定代表、买方、卖方签字确认。
13.3 中间验收
产品在现场由供货商派现场技术人员进行最后检查调试并指导监督安装。并由现场监理、施工单位、现场技术人员签字确认。
13.4 最终验收
工程连续安全试运72小时以上,由业主和供货商签字确认。
14 售后服务
14.1 供货商(制造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设服务机构,应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
14.2 当设备出现故障或不能满足业主要求时,供货商应按业主要求排除故障,直到业主满意为止。
14.3 在保修期内,当设备需要维修或更换部件时,如有需要,供货商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支持。
14.4 当业主需要供货商提供服务时,供货商应在24小时内作出答复,(如必要)在48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
14.5 在质保期内,供货商负责对业主提出的质量异疑做出书面答复。确属质量问题时,供货商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且负责免费更换。并相应延长其保质期。
14.6 产品寿命期内,供货商应确保所有零备件的供应。
14.7 供货商对零备件的供应,国内调配时间不超过48小时,国外调配时间不超过20天。
15 保证和担保
15.1 厂方应保证加药装置的设计满足业主所提供的工艺参数的要求,对所提供的设备负全面技术责任。
15.2 为业主提供所选用的设计方案,并回答业主提出的有关问题。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15.3 负责指导加药装置的安装、试运转、投产、现场性能测试、现场服务。按双方确定的验收标准,达到要求后,移交业主管理。
15.4 在已明确指定的环境和操作工况下,厂商应保证设备满足操作条件,并至少有10年的使用寿命。
15.5 所有设备和部件的机械保修期为自设备开车验收之日起12个月,或者自设备交付之日起18个月,厂商应该保证:在现场验收后12个月内,加药装置的设计制造和材质选择不存在任何缺陷,如在保证期内发现机组有任何不良性能或出现缺陷,厂商应保证给予必要的变更、维修和更换,上述一切费用连同现场劳务费用和膳宿供应费用均应由厂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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