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建筑的不同分类;熟悉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及分级;掌握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相关知识以及建筑耐火等级要求。
据统计,全世界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社会总产值的0.2%,而其中建筑火灾约占火灾总数的75 %,经济损失更是占总数的86%,可见建筑火灾是防范的重点。了解和掌握建筑常识及相关建筑防火、灭火内容,是做好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前提。
第一节 建筑分类
“建筑”一词,既表示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又表示这种活动的成果—建筑物。建筑也是一个通称,我们通常将供人们学习、工作、生活,以及从事生产和各种文化、社会活动的房屋称为建筑物,如住宅、学校、影剧院等;而人们不在其中生产、生活的建筑,则叫作“构筑物”,如水塔、烟囱、堤坝等。建筑物可以有多种分类,按其使用性质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按其结构形式可分为木结构、砖木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等。
一、按使用性质分类
按建筑使用性质,可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及农业建筑。
(1)民用建筑。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根据民用建筑高度和层数又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见表2-3-1。
表2-3-1中,住宅建筑是指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长期居住使用的建筑。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交通、商业、服务、体育、园林、综合类建筑等。
(2)工业建筑。工业建筑是指工业生产性建筑,如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等。工业建筑按照使用性质的不同,分为加工、生产类厂房和仓储类库房两大类,厂房和仓库又按其生产或储存物质的性质进行分类。
(3)农业建筑。农业建筑是指农副产业生产建筑,主要包括暖棚、牲畜饲养场、蚕房、烤烟房、粮仓等。
二、按建筑结构分类
按建筑结构形式和建造材料构成可分为木结构、砖木结构、砖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钢混结构)等。
(1)木结构。主要承重构件是木材。
(2)砖木结构。主要承重构件用砖石和木材做成。如砖(石)砌墙体、木楼板、木屋盖的建筑。
(3)砖混结构。竖向承重构件采用砖墙或砖柱,水平承重构件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屋面板。
(4)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做柱、梁、楼板及屋顶等建筑的主要承重构件,砖或其他轻质材料做墙体等围护构件。如装配式大板、大模板、滑模等工业化方法建造的建筑,钢筋混凝土的高层、大跨、大空间结构的建筑。
(5)钢结构。主要承重构件全部采用钢材。如全部用钢柱、钢屋架建造的厂房。
(6)钢混结构。屋顶采用钢结构,其他主要承重构件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如钢筋混凝土梁、柱、钢屋架组成的骨架结构厂房。
(7)其他结构。如生土建筑、塑料建筑、充气塑料建筑等。
三、按建筑高度分类
按建筑高度可分为单层、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两类。
(1)单层、多层建筑。27 m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 m(或已超过24 m,但为单层)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2)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 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 m的非单层建筑。我国将建筑高度超过100 m的高层建筑称为超高层建筑。
第二节 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分级
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防火安全,很多国家均建立了相应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体系。我国从1985年起启动了对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体系及相关试验方法的研究,并于1987年首次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GB 8624-88 ),同时还制定了相关的试验方法标准。经过多年的实践,该标准对我国防火规范的贯彻实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8624-2012 ),本节将对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一、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
随着火灾科学和消防工程学科领域研究的不断深人和发展,材料及制品燃烧特性的内涵也从单纯的火焰传播和蔓延,扩展到了材料的综合燃烧特性和火灾危险性,包括燃烧热释放速率、燃烧热释放量、燃烧烟密度和燃烧生成物毒性等参数。国外(欧盟)在火灾科学基础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建立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相关分级体系,分为A1、A2、B、C、 D、 E、F七个等级。按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8624-2012 ),我国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的基本分级为A、B1、 B2、B3,规范中还明确了该分级与欧盟标准分级的对应关系。
(一)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见表2-3-2。
(二)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判据的主要参数及概念
(I)材料。材料是指单一物质或均匀分布的混合物,如金属、石材、木材、混凝土、矿纤、聚合物。
(2)燃烧滴落物/微粒。在燃烧试验过程中,从试样上分离的物质或微粒。
(3)临界热辐射通量。火焰熄灭处的热辐射通量或试验30 min时火焰传播到的最远处的热辐射通量。
(4)燃烧增长速率指数(FIGRA )。试样燃烧的热释放速率值与其对应时间比值的最大值,用于燃烧性能分级。FIGRA0.2 MJ是指当试样燃烧释放热量达到0.2 MJ时的燃烧增长速率指数。FIGRA0.4 MJ是指当试样燃烧释放热量达到0.4 MJ时的燃烧增长速率指数。
(5)THR600 s。试验开始后600 s内试样的热释放总量(MJ ).
(三)平板状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判据
平板状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见表2-3-3。表中满足A1、 A2级即为A级,满足B级、C级即为B1级,满足D级、E级即为B2级。
表2-3-3 GB 8624-2012对平板状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
二、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的附加信息和标识
(一)附加信息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附加信息包括产烟特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和烟气毒性等级。对于A2级、B级和C级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给出产烟特性等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铺地材料除外)、烟气毒性等级;对于D级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给出产烟特性等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
(1)产烟特性等级。按GB/T 20284-2006或GB/T 11785-2005试验所获得的数据确定(见表2一3一4 )。
(2)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通过观察GB/T 20284 – 2006试验中燃烧滴落物/微粒确定(见表2一3一5)。
(3)烟气毒性等级。按GB/T 20285-2006试验所获得的数据确定(见表2-3-6 )。
(二)附加信息标识
当按规定需要显示附加信息时,燃烧性能等级标识如图2-3-1所示。
第三节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主要包括建筑内的墙、柱、梁、楼板、门、窗等,一般来讲,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构件的燃烧性能,二是构件的耐火极限。耐火建筑构配件在火灾中起着阻止火势蔓延、延长支撑时间的作用。
一、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主要是指组成建筑构件材料的燃烧性能。某些材料的燃烧性能因已有共识而无须进行检测,如钢材、混凝土、石膏等;但有些材料,特别是一些新型建材,则需要通过试验来确定其燃烧性能。通常,我国把建筑构件按其燃烧性能分为三类,即不燃性构件、难燃性构件和可燃性构件。
(一)不燃性构件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统称为不燃性构件。不燃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如钢材、混凝土、砖、石、砌块、石膏板等。
(二)难燃性构件
凡用难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统称为难燃性构件。难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沥青混凝土、经阻燃处理后的木材、塑料、水泥刨花板、板条抹灰墙等。
(三)可燃性构件
凡用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统称为可燃性构件。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如木材、竹子、刨花板、宝丽板、塑料等。
为确保建筑物在受到火灾危害时在一定时间内不垮塌,并阻止、延缓火灾的蔓延,建筑构件多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这些材料在受火时,不会被引燃或很难被引燃,从而降低了结构在短时间内被破坏的可能性。这类材料如混凝土、粉煤灰、炉渣、陶粒、钢材、珍珠岩、石膏以及一些经过阻燃处理的有机材料等不燃或难燃材料。在建筑构件的选用上,总是尽可能地不增加建筑物的火灾荷载。
二、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一)耐火极限的概念
耐火极限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h)表示。其中,承载能力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构件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垮塌的能力;耐火完整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当建筑分隔构件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耐火隔热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当建筑分隔构件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二)影响耐火极限的要素
在火灾中,建筑耐火构配件起着阻止火势蔓延扩大、延长支撑时间的作用,它们的耐火性能直接决定着建筑物在火灾中的失稳和倒塌的时间。影响建筑构配件耐火性能的因素较多,主要有材料本身的属性、构配件的结构特性、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材料的老化性能、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等。
1.材料本身的属性
材料本身的属性是构配件耐火性能主要的内在影响因素,决定其用途和适用性。如果材料本身就不具备防火性能甚至是可燃烧的材料,就会在热的作用下出现燃烧和烟气,而建筑中可燃物越多,燃烧时产生的热量越高,带来的火灾危害就越大。建筑材料对火灾的影响有四个方面:一是影响沪i燃和轰燃的速度;二是造成火焰的连续蔓延;只是助长了火灾的热温度;四是产生浓烟及有毒气体。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材料的属性决定了构配件的耐火极限。当然,材料的理化力学性能也应符合要求。
2.建筑构配件结构特性
构配件的受力特性决定其结构特性(如梁和柱)。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不同的结构处理得出的耐火极限是不同的,尤其是对节点的处理,如焊接、铆接、螺钉连接、简支、固支等方式;球接网架、轻钢朽架、钢结构和组合结构等结构形式;规则截面和不规则截面,暴露的不同侧面等;结构越复杂,高温时结构的温度应力分布越复杂,火灾隐患越大。因此,构件的结构特性决定了保护措施选择方案。
3.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
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取决于材料自身的属性和基材的结构特性,即使使用品质优良的材料,构造方式不恰当也同样难以起到应有的防火作用。如厚涂型结构防火涂料在使用厚度超过一定范围后就需要用钢丝网来提升涂层与构件之间的附着力;薄涂型和超薄型防火涂料若在一定厚度范围内耐火极限达不到工程要求,而增加厚度并不一定能提高耐火极限时,则可采用在涂层内包裹建筑纤维布的办法来增强已发泡涂层的附着力,提高耐火极限,满足工程要求。
4.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
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试验与所选择的执行标准有关,其中包括试件养护条件、使用场合、升温条件、试验炉压力条件、受力情况、判定指标等。在试件不变的情况下,试验条件越苛刻,耐火极限越低。虽然这些条件属于外在因素,但却是必要条件,任何一项条件不满足,得出的结果均不科学准确。不同的构配件由于其作用不同会有试验条件上的差别,由此得出的耐火极限也有所不同。
5.材料的老化性能
各种构配件虽然在工程中发挥了作用,但能否持久地发挥作用则取决于所使用的材料是否具有良好的耐久性和较长的使用寿命,在这方面,我们的研究工作有待深化和加强,尤其以化学建材制成的构件、防火涂料所保护的结构件最为突出。因此,建议尽量选用抗老化性好的无机材料或那些具有长期使用经验的防火材料做防火保护。对于材料的耐火性能衰减应选用合理的方法和对应产品长期积累的应用实际数据进行合理的评估,以便在发生火灾时能根据其使用年限、环境条件来推算现存的耐火极限,从而为制定合理的扑救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6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由不同的火灾种类得出的构配件耐火极限是不同的。构配件所在环境决定了其耐火试验时应遵循的火灾试验条件,应对建筑物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进行充分的考虑;引人设计程序时,应在各方面保证构配件耐火极限符合相应的耐火等级要求。现有的已掌握的火灾种类有:普通建筑纤维类火灾,电力火灾,部分石油化工环境及部分隧道火灾,海上建(构)筑物、储油罐区、油气田等环境的快速升温火灾,隧道火灾。
第四节 建筑耐火等级要求
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级标准。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建筑设计防火技术措施中最基本的措施之一。根据建筑使用性质、重要程度、规模大小、层数高低和火灾危险性差异,对不同的建筑物提出不同的耐火等级要求,既有利于消防安全,又有利于节约基本建设投资。
一、建筑耐火等级的确定
在防火设计中,建筑整体的耐火性能是保证建筑结构在发生火灾时不发生较大破坏的根本,而单一建筑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确定建筑整体耐火性能的基础。建筑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和吊顶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共分为四级。
在具体分级中,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是以楼板的耐火极限为基准,再根据其他构件在建筑物中的重要性和耐火性能可能的目标值调整后确定的。从火灾的统计数据来看,88%的火灾可在1.5 h之内扑灭,80%的火灾可在1h之内扑灭,因此将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建筑物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5 h,二级建筑物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h,以下级别的则相应降低要求。其他结构构件按照在结构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耐火等级的要求而确定相应的耐火极限时间,如对于在建筑中起主要支撑作用的柱子,其耐火极限值要求相对较高,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要求3.0 h,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要求2.5 h。对于这样的要求,大部分钢筋混凝土建筑都可以满足,但对于钢结构建筑,就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才能满足。
二、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厂房、仓库主要指除炸药厂(库)、花炮厂(库)、炼油厂以外的厂房及仓库。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分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见表2-3-7 。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建筑面积、层数等与其生产或储存的类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于甲、乙类生产或储存的厂房或仓库,由于其生产或储存的物品危险性大,因此这类生产场所或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而且对这类场所的防火安全性能的要求也比其他类型的厂房或仓库更高,在设计、使用时都应特别注意。
三、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也分为一、二、三、四级。除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按照表2-3-8中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极}伦为了便于根据建筑自身结构的防火性能来确定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要求。相反,根据这个分级及比刊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也可以确定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
另外,一些性质重要、火灾扑救难度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民用建筑,还应达到最低耐火等级要求,如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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