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机用刀具安全技术条件

木工机用刀具安全技术条件

JB 6113—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1992—05—16批准 1993—01—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工机用刀具的安全技术条件。内容包括:一般要求、锯切刀具的要求、铣削刀具和刨刀的要求、钻削刀具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切削加工木材、人造板、塑料、有色金属以及类似材料的机用刀具(以下简称刀具)。

2 引用标准

GB 3098.1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

GB 9060 木工带锯条

GB 9239 刚性转子平衡品质 许用不平衡的确定

GB/T 15373 木工圆锯片

JB 3380 木工平刨床的结构安全标准

JB 5727 单面木工压刨床结构安全

3 一般要求

3.1 刀具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3.2 刀具的结构除切削部分外,不应有构成危险源的锐角、锐边和其他不规则的表面。

3.3 刀具的结构应保证与机床和可更换调整的零件(刀片)连接可靠,装拆调整方便。

3.4 刀具结构应保证排屑通畅自如,容屑槽设计应合理,各处转折应设计过渡圆弧。

3.5 刀具在使用前不允许有裂纹以及影响使用安全的其他缺陷。

3.6 刀齿(或锯齿)焊接或粘接的刀具,其焊接或粘接强度必须进行剪切试验,剪切强度不得小于120 MPa。

3.7 刀具在正常工作应力状态下和按设计规定的切削条件和期限内使用,应保证不产生裂纹、崩刃、卷刃、弯曲、掉齿、折断等影响安全和使用性能的缺陷。

3.8 旋转运动的刀具必须进行静平衡或动平衡检验。刀具宽度与直径之比小于0.2的盘状刀具,一般只需进行静平衡;圆柱形刀具或宽度与直径之比等于或大于0.2的盘状刀具应进行动平衡。

3.9 刀具的残余不平衡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若无规定时,动平衡的精度等级应符合GB 9239中规定的6.3级;允许的静不平衡量应按表1的规定。

表1

切削圆直径mm 80 100 125 140 160 180 200 225 250 280 315 355 400
允许静不平衡量g.mm 30 40 50 60 80 100 120 150 190 250 300 380 480

3.10 装配式刀具的平衡应将刀片及装夹零件组装好后进行。

3.11 对于切削量不均匀,冲击大的旋转运动的刀具,应有限制切屑厚度的结构。

3.12 刀具结构应保证刃磨方便,经多次刃磨后切削部分的主要参数应能保持基本不变。

3.13 靠螺栓或螺钉夹紧的装配式刀具,其螺栓(钉)的预紧力应按设计的要求进行预紧。并应在有关资料中加以说明。

3.14 刀具必须按有关产品标准进行切削性能试验,试验后的刀具不应有明显的磨钝、崩刃、裂纹,并能继续使用。

3.15 用于手动进料的主切削刀具不允许顺切削。

3.16 出厂的刀具(需在用户中修整的刀具除外)必须是锐利的。经使用磨钝后,应及时修磨,其磨损极限应按有关标准规定,必要时生产厂家应在技术文件中加以说明。

3.17 刀具的材料应能满足加工对象的要求,并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规定。

3.18 刀具上的标志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旋转运动的刀具应标志有永久性的许用的最大工作转速,钻头和直径小于16mm以下的柄式铣刀允许不标志最大工作转速。

4 锯切刀具的要求

4.1 木工圆锯片

4.1.1 圆锯片的齿形、齿数和角度参数应满足切削条件的要求。

4.1.2 圆锯片必须有锯料,并经过刃磨,大于300mm的锯片一般需经适张度处理后方可使用,生产厂家应尽量为用户提供修整好的锯片。

4.1.3 圆锯片的材质、硬度及制造精度应符合GB/T 15373的规定。

4.1.4 圆锯片上必须标志有允许的最大工作转速。推荐圆锯片的最大切削速度为60m/s。与此相对应的各种规格的锯片最大工作转速见表2。

表2

圆锯片直径mm 160 180 200 225 250 280 315 355 400 450
最大工作转速r/min 7100 6300 5700 5000 4500 4000 3600 3200 2800 2500
圆锯片直径mm 500 560 630 710 800 900 1000 1250 1600 2000
最大工作转速r/min 2200 2000 1800 1600 1400 1200 1100 900 700 570

4.2木工硬质合金圆锯片

4.2.1 锯片的锯盘和锯齿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2.2 直径大于或等于300mm的锯片,锯盘一般应进行适张度处理。

4.2.3 锯片上应标志有最大工作转速。根据加工对象的不同,推荐锯片的最大切削速度按表3。

表3

加工对象分类 最大切削速度 m/s
木 材 85
人造板 75
塑料 65
有色金属 60
其他类似材料 50

4.3 木工带锯条

4.3.1 锯条的材质、硬度、抗拉强度应符合GB 9060的规定。

4.3.2 出厂的锯条最小长度不应小于一根锯条的长度。各种规格宽度的锯条所需最小长度按GB 9060表1规定。

4.3.3 锯条的厚度与带锯机锯轮的直径应相匹配,生产厂家应为用户提供有关说明资料。推荐不同规格的锯轮直径所配用的锯条厚度见表4。

表4 mm

锯条厚度 0.30 0.40 0.40~0.60 0.60~0.80 0.70~0.80 0.80~1.00 0.90~1.25 1.10~1.40 1.40
锯轮直径 315 400 630 800 900 1060 1250 1500 1800以上

4.3.4 以修整好供应的锯条,其焊接接头与焊缝强度必须符合有关修锯技术要求。

5 铣削刀具和刨刀的要求

5.1 铣刀的结构设计应合理,并能满足切削条件的要求。

5.2 铣刀的内孔直径d与支承端面直径d1的最小尺寸推荐按表5和图1。

表5 mm

内孔直径d 30 40 50 60
支承端面直径d1 50 60 70 90

5.3 铣刀支承端面的端面圆跳动公差和两端面平行度公差为0.02mm,内孔直径公差为H7,见图1。

5.4 旋转运动的铣削刀具(木工刨床上用的刨刀轴除外)允许的最大工作转速推荐按表6规定。

表6

切削圆直径mm 100 125 140 160 180 200 250 315
最大工作转速r/min 整体式 12000 10000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装配式 11000 9000 8000 7000 6000 5500 4500 3500
组合式

5.5 木工平刨床和木工压刨床上使用的刨刀轴,最大工作转速为6 500r/min2。

5.6 铣削刀具的刀片夹紧固定应能够克服由于离心作用而被甩出。切削宽度与直径之比小于3的旋转运动的刀具,刀片上的紧固槽应采用不通口或刀片应制成锯齿形(如图2)以及其他的安全结构形式以防止飞刀。

5.7 刀片的最小夹紧宽度占不应小于15 mm(如图3)。

5.8 可调的装配式刀具,刀片的最大伸出量t和刀片的最小厚度H以及刀片的最小宽度B的尺寸推荐按表7和图3。

表7 mm

刀片伸出量 Tmax 5 10 15 20 25 30 35 40
刀片厚度 Hmin 2.5 4 5 6 6.5 7 7.5 8
刀片宽度 Bmin 20 25 30 40 50 60 70 80

5.9 刀片夹紧螺栓(钉)的机械性能应达到GB 3098.1中8.8级。

5.10 同一刀具上,刀片的夹紧螺栓(钉)应是互换的,在刀体上的分布应均衡,拧紧应均匀,拧人深度最少不得少于5个导程。装配及锁紧必须由专人用专用工具进行。

5.11 同一刀具上的刀片应成组选配,同一组的刀片质量差不允许超过2 g,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5.12 刀片、压刀条与刀体紧固后其结合面应用0.02的塞尺不得插入。

5.13 装刀槽要加工成上底在外,下底靠近圆心的梯形槽并尽量采用封闭型或半封闭型。

5.14 手动进给的刀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刀体应为圆柱形或圆盘形,刨床上使用的刀体不允许采用方形或菱形;

b. 刀片在径向的最大伸出量不得大于1.1 mm,同一把刀片两端及各把刀片之间在两端的径向伸出量之差不得大于0.05 mm;

c. 刀具的最大容屑槽宽度S应尽量的窄小,S与切削圆直径D的关系推荐按表8和图4。

表8 mm

刀具切削圆直径 D ≤100 112~125 140 160 180 200
最大容屑槽宽度 Smax 15 17 19 21 23 25

5.15 自动进给的刀具,刀片的径向最大伸出量按表7的规定。

5.16 木工平刨床上使用的刨刀轴应符合JB 3380的规定。木工压刨床上使用的刨刀轴应符合JB 5727的规定。

6 钻削刀具的要求

6.1 钻削刀具切削部分的角度和尺寸参数应符合钻削条件的要求。

6.2 钻削刀具的材料、硬度及制造精度应符合各产品标准的规定。

6.3 钻削刀具的结构应保证钻削时切屑能自如地分离,并随其形成及时地排出孔外。

6.4 钻削刀具的切削速度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超过6m/s。对于切削速度大于6m/s时,应用所允许的最大工作转速进行切削试验,试验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mm。试验后的刀具,不应有明显的变形、裂纹、崩刃等影响使用安全的缺陷,并能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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