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之以案说法︱高利诱惑下,他们非法处置废旧机油,结局怎样?

被告徐某在法庭上忏悔道:

我知道违规处置废旧机油的行为违法。可卖给有资质的企业价格低,卖到工地、脚手架出租公司的价格高,我为了赚钱不顾环境污染,还触犯了法律,我现在很后悔。

近日,徐某、李某因非法处置废旧机油涉污染环境犯罪一案在椒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案情回顾

徐某听说倒卖废旧机油能赚钱,自2014年起开始到椒江、路桥、温岭、黄岩等地的汽车修理厂“洽谈业务”,开始回收废旧机油。

起初,徐某将回收来的废旧机油出售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然而,有经营资质的企业给出的废旧机油回收价格仅有2700元左右一吨。随着业务量的增加,徐某了解到建筑工地浇筑混凝土、脚手架出租公司保养扣件都会使用废旧机油,而且愿意以将近高出一倍的价格向其收购,着实让人心动。虽然明知无资质回收、销售未经处置的废旧机油属于违法行为,但还是心存侥幸。

2016年12月至2021年9月期间

徐某在利益的驱使下,从李某等12人处回收了约75吨废旧机油,并将其中的70吨非法销售给椒江、路桥、黄岩、温岭等地的建筑工地及脚手架出租公司。

2021年9月27日

公安部门根据相关线索在徐某位于路桥路北街道的住处将其抓获。

在调查中发现

李某从事出租车维修保养工作,徐某上门回收废旧机油时,李某虽然明知废旧机油不能随意处置给没有资质的个人,然而终究因抵不住利益的诱惑,将收集的废旧机油出售给了徐某,总量累计达17.5余吨,非法获利人民币46798元。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徐某、李某非法处置的废旧机油属于污染环境罪所规制的危险废物。根据相关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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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徐某、李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均达三吨以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两人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被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退出全部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对徐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李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四万六千七百九十八元,由扣押单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我国历次修订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均将废机油列入“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类危险废物进行监管。

为了避免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实施许可制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在此提醒,非法收集、处置废旧机油,不仅对生态环境安全造成威胁,更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企业和个人均有义务在生产经营中切实履行绿色原则,莫为眼前的利益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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