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商业秘密案件评析之载体在侵权认定过程中的重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21号

案件事实:

1、易尚天交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的相关情况

原审庭审中,易尚天交公司提交了9张图纸,来确定其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具体如下:

图纸1,载明:名称“钢球式软启动节能安全联轴器本体”、型号“SGAQ(75-90)-4”,包括(1)转子、(2)轴承端盖螺钉/弹簧垫圈、(3)轴承端盖、(4)电机端盖、(5)电机端盖螺钉/弹簧垫圈、(6)壳体、(7)柱销端盖螺钉/弹簧垫圈、(8)圆柱销、(9)柱销端盖、(10)柱销圈、(11)尼龙限位螺钉、(12)轴承挡圈、(13)轴承、(14)钢球、(15)圆柱销,共计15个结构,设计“何文祥、时间2019年3月21日”。易尚天交公司主张其中的(1)转子、(6)壳体、(8)圆柱销、(14)钢球结构是其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

易尚天交公司庭审认可图纸1中所载明的结构在公开文献中有所公开,但其对于主从动柱销的连接方式是其所独有的,并在图纸2、5中所有载明。

图纸2,载明:名称“从动端”、型号“SGAQ75-4-YA60*142”,设计“何文祥、时间2019年3月20日”。易尚天交公司主张该图纸中的柱销孔数量14个以及直径尺寸30mm,柱销分度圆的直径尺寸296mm;抗减销数量2个,及其尺寸即宽14mm,高4.6mm,是其所要保护的技术信息。

图纸3,载明:名称“转子”、型号“SGAQ75-4(75.90)”,设计“何文祥、时间2019年3月20日”。易尚天交公司主张该图纸中载明的转子尺寸,即外径302mm,长度142mm,叶片部分的宽度54mm,叶片的直径302mm为其所要保护的技术信息。

图纸4,载明:名称“摩擦式节能软启动安全联轴器”、型号“SGAQ75-4=288”,设计“何文祥、时间2019年3月20日”。易尚天交公司主张该图纸上载明标号5为柱销。

图纸5,载明:名称“柱销圈”、型号“SGAQ75-4(75.90.110.132.160)”,设计“阳勇、时间2017年7月10日”。易尚天交公司主张该图纸上载明的柱销孔数量14个以及直径尺寸30mm,柱销分度圆的直径尺寸296mm;抗减销数量2个及其尺寸即宽14mm、高4.6mm,是其所要保护的技术信息。

图纸6,载明:名称“电机端盖”、型号“SGAQ75-4(75.90.110.132.160)”,设计“何文祥、时间2019年3月20日”。易尚天交公司未主张该图纸中的技术信息。

图纸7,载明:名称“壳体”、型号“SGAQ75-4(75.90)”,设计“何文祥、时间2019年3月20日”。易尚天交公司主张该图纸中载明的壳体的尺寸,即外径348mm、内径304mm、长度64mm为其所要保护的技术信息。

图纸8,载明:名称“柱销端盖”、型号“SGAQ75-4(75.90.110.132.160)”,设计“阳勇、时间2017年7月10日”。易尚天交公司未主张该图纸中的技术信息。

对于软启动联轴器启动力矩校核(4级电机)表格,易尚天交公司主张该表格中记载的“SGAQ75-4”钢球重量为8.25KG、“SGAQ132-4”钢球重量为14.52KG为其所要保护的技术信息。

2、易尚天交公司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易尚天交公司员工邓兵出庭作证称,曾于2018年在公司办公室通过U盘将包括上述图纸5、8在内的技术图纸资料提供给韩小锦。

2020年7月29日,金义达公司向富来泊科技公司销售6台限矩形钢球耦合器(包括JESF3-4-0132型号3套、JESF3-4-0075型号3套),合同价款6.3万元。富来泊科技公司又将该设备以9.3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韩小锦曾系易尚天交公司员工,易尚天交公司在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给韩小锦缴纳了社会保险。

金义达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30日,韩小锦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经营范围包括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工业设计服务。

最高院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易尚天交公司是否享有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金义达公司、韩小锦是否实施了侵害易尚天交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应如何承担责任。

首先,本案中,易尚天交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8份图纸及1张表格,作为其主张保护商业秘密的载体,并在原审中明确,其依该载体所要求保护的技术信息的内容包括:图纸1中的转子、壳体、圆柱销、钢球结构;

图纸2中图纸中载明的柱销孔数量14个以及直径尺寸30mm,柱销分度圆的直径尺寸296mm;抗减销数量2个及其尺寸即宽14mm、高4.6mm;

图纸3中载明的转子尺寸,即外径302mm、长度142mm、叶片部分的宽度54mm、叶片的直径302mm;

图纸4中载明标号5为柱销;

图纸5中载明的柱销孔数量14个以及直径尺寸30mm、柱销分度圆的直径尺寸296mm;抗减销数量2个及其尺寸即宽14mm、高4.6mm;

图纸7中载明的壳体的尺寸,即外径348mm、内径304mm、长度64mm;表格中记载的“SGAQ75-4”钢球重量为8.25KG、“SGAQ132-4”钢球重量为14.52KG。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易尚天交公司欲主张上述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应具有非公知性。

易尚天交公司在原审中,认可图纸1中所载明的结构已在文献中公开,且由该图纸记载可见,钢球和圆柱销均标注为标件。

易尚天交公司所主张的钢球重量及相关部件的尺寸、结构、材料及连接方式等,均存在于其生产的产品之中,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故原审法院认定易尚天交公司所主张的相关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并无不当。

其次,易尚天交公司提交的部分图纸显示时间为2019年3月,明显晚于其所提交的证人证言中所主张的韩小锦获得该信息的时间,易尚天交公司虽主张该时间仅为图纸打印时间而非技术信息形成时间,但其并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证明该信息的形成时间早于该图纸记载时间,原审法院对该证据的认定并无不当。

易尚天交公司既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又未能证明金义达公司、韩小锦实施了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故其据此要求金义达公司和韩小锦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天禾律师案件评析:

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方在提交秘点所对应的载体时,应注意如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1、载体最后形成时间务必要早于被告离职时间(或被告侵权时间);

2、载体上所体现的技术信息未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为相关现有技术所公开;

3、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载体上所体现的技术信息未体现在原告自己的产品上,或即便体现在原告产品上,本领域相关技术人员也无法简单通过测量、观察等方式容易获得,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审理侵犯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四条一款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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