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唐先生享受低保待遇,却因在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时,发现其母亲名下有30余万元银行存款,民政部门撤销了唐先生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那钱是我姥爷交给我母亲保管,我母亲并不是30余万元的实际所有人。”觉得有些冤,唐先生决定通过行政诉讼为自己讨回公道。
行政诉讼是架起行政机关和群众沟通的又一座桥梁。根据市高院最新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99.3%,同比增长14.59个百分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的高低,是反映一个地方依法行政的风向标,天津市各级法院每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近7000件,如何让“民告官”案件,官员不仅要露面,还得就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说点什么,天津持续加压发力,拧紧责任螺丝。“自《十项措施》施行以来,全市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大幅提高。” 市高院行政庭庭长方红说。
方红提及的《十项措施》,是去年市委依法治市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十项措施》。《十项措施》明确了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负责人的范围、负责人应出庭案件的类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出庭应诉七项工作机制,即应诉通知机制、不出庭理由审查机制、常态化示范庭审机制、争议实质化解机制、司法建议工作机制、应诉统计分析机制、出庭应诉保障机制。通过强化机制建设,切实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给行政权力套上法治“笼头”。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并书面告知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在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做到“既出庭、又出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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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条措施都是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紧箍咒”。方红说,天津法院还强化培训辅导,并以“出庭+观摩”的庭审公开活动形式,带动行政机关负责人转变观念,主动出庭、积极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促进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沟通交流及换位思考,帮助双方消除隔阂,让群众收获更多法治获得感。”市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负责人出庭应诉,通过庭前的应诉准备和庭审中的应诉交流,也能更加全面、深入的自我审视行政行为合法性。针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案件,法庭可以引导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启动内部纠错机制,从个案呈现的执法问题出发,进一步推动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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