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法院的一桩合同诈骗的案子已经宣判,被告人樊某以签合同的形式“拆东墙补西墙”,骗取他人财物价值80余万元,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13年12月份,樊某因拖欠淮南某公司的钢管扣件无法偿还,便自作聪明,于次年年初向被害人任某谎称要租用其钢管及扣件,用于工地建筑。随后,为取得被害人任某的信任,樊某提出与任某签订正规的租赁合同。签订合同后,被害人任某基于合同要求将钢管及扣件分六次运送至樊某指定的地点。樊某紧接着就用租赁来的钢管扣件用于偿还钢模租赁公司,但是樊某始终未按照与任某的合同约定向任某支付租金,也未返还任某的钢管扣件。直至案发,樊某被抓获归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认自己一直在“拆东墙,补西墙”。
承办此案的张检察官表示“拆东墙补西墙”是合同诈骗发生的一种常见起因,这类利用合同陷阱进行诈骗的方式有较强的隐蔽性和预谋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樊某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假借签订合同来取得被害人财物,金额巨大,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预防合同诈骗小方法
1.增强风险意识,抛开急功近利的思想。
2.查看相关资质证书与身份证件。
3.最大程度避免出现人货分离。
4.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条款和争议管辖条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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