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被执行人董新五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判决,判决董新五偿还河南铭澜置业有限公司租赁费404672元及建筑钢管、扣件、顶丝等所折价款3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1346元、执行费10060元,逾期未履行。申请人河南铭澜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新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告财产令、财产申 表、失信风险告知书、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董新五长期规避执行,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如下
失信被执行人:董新五
性别:男,51岁,户籍地辉县市常村镇周卜村。
立案时间:2015年11月17日
身份证号码:4107821966XXXX0078
执行法院: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5)辉执字第197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5)辉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给付申请人河南铭澜置业有限公司租赁费404672元及建筑钢管、扣件、顶丝等所折价款3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1346元、执行费10060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 电话:0373—6221929
辉县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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