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物仍收购 贪图便宜被批捕

为赚取不义之财,明知来路不正的建筑工地扣件仍心存侥幸多次收购。近日,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某某。

现年31岁的杨某某在腾冲经营着一家钢管租赁部,2020年5至9月份期间,多次收购冯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已被逮捕)从多家建筑工地盗窃来的扣件。一开始杨某某收购每个扣件的价格是4元人民币,在知道冯某某、彭某某、李某某送来的扣件是盗窃来的赃物后,随即将收购价格压至3元左右,期间杨某某共收购10余万元的赃物扣件。冯某某、彭某某、李某某等盗窃团伙落网后,11月26日,公安机关从杨某某钢管租赁部缴获收购的大量赃物扣件。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杨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财物,却经不起低价的诱惑予以收购,从而非法牟利,情节严重,最终触犯刑律,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购买二手商品时,可结合市场价格、交易习惯、是否有正当交易手续等等来判断该商品是卖方的合法财产还是非法所得。如果怀疑商品来路不正,一定不要贪小便宜而予以购买,以免得不偿失。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网、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删除。

上一篇 2020年 12月 19日
下一篇 2020年 12月 19日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