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18日中午,李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乐从镇大罗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行政处罚书证实,李某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没有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险,他也未按规定戴安全帽。因醉酒驾驶行为,他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而且李某在事故中要负主要责任,依法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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