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无小事,责任重如泰山!
拘小节,成大事者!
起重机的安全设计要求
起重机结构、机构与监控及电气部分等要严格地根据《起重机设计规范》第6章“结构计算和结构设计”、第7章“机构设计计算、机械零部件的核算与选择”、第8章“电气”、第9章“整体抗倾覆稳定性和防风抗滑安全性”等进行安全设计计算。
在用户有需求和起重机产品本身对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应对起重机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的监控,以保证起重机的运行安全。
起重机构造的安全要求
1、标记和铭牌
起重机应有标记或铭牌,并用起重机使用国的语言或采用用户能接受的语言来表述。
2、规格标记
规格标记应设置在起重机明显可见的地方,且符合下列要求:
- 额定起重量,要永久性地标明在从地面容易看清的地方。
- 可变幅的起重机,凡对额定起重量随全幅度范围不断变化的,应在起重机地面及操作室内,明显表明额定起重量随幅度的全程变化曲线;凡对其不同幅度段规定了不同的额定起重量的,其幅度段划分及对应于每个幅度段的额定起重量,均应永久性地加以标明,并能从地面看得清楚。关于不同幅度起重量的更详细说明,应能从制造厂提供的操作说明书中查到。
- 如果起重机配备了几个起重装置,则每个起重装置的额定起重量应标明在相应的吊钩组或吊具上,还应指明这些起重装置是否可以同时使用。
3、制造厂名牌
每台起重机,每台单独的起重小车或起重机上的卷扬机,都要在适宜的部位装上制造厂铭牌,标明以下内容:
- 起重机名称
- 型号
- 制造日期
- 生产编号
- 起重机主要性能参数
- 制造厂的厂名
4、警告标志
诸如“货物下方严禁站人”、“臂架下方严禁停留”等警示标志应标在合适位置,并清晰可见。起重机入口处应有“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的标志。在特别危险区域应有标志“危险——起重机”,必要处,还要画出警戒色条。
5、限界尺寸与净距
除吊具和抓具外,起重机所有运动件在最不利位置和最不利装载条件下,与建筑物任何固定部分至少要有0.05m的距离,与任何栏杆或扶手至少要有0.1m的距离,与出入区至少要有0.5m的距离。出入区是指允许人员进出的所有通道,但工作平台除外。对通用桥式起重机等沿轨道运行且有水平滚轮或带轮缘车轮导向的起重机,考虑其运行允许可能有一定的偏斜,其侧方间隙尺寸应不小于0.08~0.1m。
对向铁路进行装载的起重机,其轮廓线应符合与铁路运输轮廓界限相适应的装载界限,在出入区至少应有0.5m的净距。起重机的任何固定部分,绝不允许侵入铁路净空界限。
对于塔式起重机,其运动部分与建筑物或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最小距离为0.6m。
起重机下界限线与下方的一般出入区(从地面及从属于建筑物的固定或活动装置算起,工作或维修平台及类似物除外)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在一般工作出入区至少要有1.7m。离具有通路但不准随便走上去或踩上去的固定或活动装置部分(诸如棚顶,加热器,机械部分和运行在下方的起重机等)及离栏杆的最小垂直距离要有0.5m。
起重机上界限线与上方的固定或活动部分维修之间(例如起重小车上最高处的机电结构件或栏杆与房顶梁、下弦、下垂的吊灯、下敷的管道或运行在其上方的起重机的最低点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在保养区域和维修平台等处不得小于0.5m。对某些结构件、倘若已采取了对人员不会带来危险的可靠措施在保养区域和维修平台等处不得小于0.5m。对某些结构件、倘若已采取了对人员不会带来危险的可靠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这个距离可以减小到0.1m。
起重机上任何部件与高压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如表: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6、起重机涂漆及防腐安全要求
起重机结构件表面、防护栏杆、紧急操作按钮、裸露齿轮的侧面、机械安全罩、吊钩滑轮架等需要引起注意和防腐的地方均应涂漆。涂漆应醒目,与周围背景颜色对比鲜明,重要的安全部位应涂符合GB2893要求的安全警戒色。
涂漆颜色如有特殊要求应在起重机订购合同中规定。
敷设导线的金属管、槽,必须进行防腐处理或采取良好的防雨防腐措施。
注:部分内容摘自《起重机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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