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 》 顾元森
“GoingDown”不能做商标? 达群公司状告国家工商总局
2017年底,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了商标驳回通知书,理由是“Goingdown”的读音与“够淫荡”近似,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达群公司不甘心,遂提起复审,但复审结果同样是驳回申请。为此,达群公司状告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2018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标“GoingDown”为常用词汇,本身并无不良含义,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将其认读为“够淫荡”。因此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无不良影响,而被告对此的认定有误。
为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55733号关于第23218651号“GoingDow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原告达群公司针对第23218651号“GoingDown”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市高院:
“GoingDown”做商标
有不良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了解,该案一审被告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该案二审的上诉方变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这是因为中央机构改革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北京市高院于2019年2月受理该案。此次,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主要上诉理由为: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原审判决认定错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今年5月10日,北京市高院作出判决,认为诉争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驳回南京达群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因此,北京市高院撤销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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