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指控:
1.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陈从建伙同被告人竺玉明至本区迎宾路高架下甬税变仓库内,窃得存放在该处的电缆线约10米。
2.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陈从建伙同被告人竺玉明至本区××路××号实业仓库内,窃得存放在该处的变压器上的黄铜螺帽桩头若干。
3.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陈从建伙同被告人竺玉明至本区××路××号实业仓库内,窃得存放在该处的电缆线约28米。
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从建、竺玉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从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竺玉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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