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6日晚,被告人闫某某明知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某村闫某某的压板厂设备、板材等货物已被法院查封,为向闫某某追债,纠集被告人咸某某、刘某某等人,由被告人咸某某负责给租用车辆带路,被告人刘某某组织他人,持钢管等工具闯入闫某某的压板厂内,将厂内人员控制,杜某某等人用叉车、拖拉机等车辆,强行将厂内已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热压机二台、预压机二台、砂光机一台、锯一台、翻板机一台及多层板、皮子等拉走,价值共计100余万元。后被告人闫某某将该机器设备以42万元的价格变卖抵债,将多层板藏匿在他人的工厂里。
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咸某某、刘某某无视国法,结伙隐藏、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网、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