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岁的柳某全从1996年9月起先后四次因盗窃罪,分别被宾阳县人民法院、凤山县人民法院、凌云县人民法院和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20年12月他再次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日前,宾阳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柳某全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另一被告人农某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柳某全先后五次伙同吴某善、柳某春、柳某结、韦某正、韦某增等人(均已判刑),于凌晨驾驶小型汽车到广西来宾市武宣县武宣镇对河村武宣供电局河西仓库内盗窃电缆,然后将盗窃所得的电缆运输至广西南宁市长堽路谢某养(已判刑)经营的废旧回收店出售获利。经来宾市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武宣县供电局存放于河西仓库的电缆被盗窃五次的总价值为186501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柳某全先后五次伙同韦某昌、唐某珍、张某德等人(均已判刑),分别到宾阳县宾州镇德明村委会下凉水村、茶喜村和碗窑村委会高兴村、马脚村以及思陇镇太新村委会农屋村,盗窃五名被害人的6头耕牛。经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耕牛共价值人民币88500元。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柳某全、农某祥伙同农某昌(已判刑),先后四次到广西宾阳县思陇镇境内的新柳南高速项目六盘村委会附近工地,盗窃该工地放置的螺纹钢材、十字扣件和钢制模板,然后将赃物出售获利。经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螺纹钢材1.5吨,价值人民币5700元;被盗十字扣件300件,价值人民币1560元;被盗钢制模板价值人民币20433元。
综上,被告人柳某全盗窃数额为302694元,被告人农某祥盗窃数额为27693元。另查明,柳某全盗窃武宣供电局电缆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已由同案人退赔,盗窃的耕牛1头已被追回并返还;柳某全、农某祥盗窃新柳南高速项目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已由同案人退赔。
法院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全、农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柳某全盗窃数额巨大,农某祥盗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柳某全、农某祥均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柳某全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柳某全、农某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法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农某祥已预缴罚金,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宾阳县人民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举 方式
广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驻点指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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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电话:0771-2097028
指导组受理电话时间:每天:8:00-20:00
受理信电截止日期:2021年6月30日
受理范围:指导组主要受理南宁市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政法干警问题的来信来电。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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