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写作业时锁骨被同学压骨折
涂先生介绍,他的孩子小涂今年还不满14岁,在武昌粮道街中学上学,去年10月份中午休息时,小涂正在座位上坐着写作业,同班同学小力突然冲过来嬉闹,将小涂的锁骨压骨折。“孩子当时没觉得严重,下午还在继续上课,晚上回家,他一直喊着肩膀疼,我们一看,发现肩膀肿了。送到医院拍片子,医生说是锁骨骨折了。”涂先生说,他当即通过校方找到了小力家长的电话,将情况告知对方,对方很快赶到医院看望。
“打了一根钢钉,缝了七针。为了不耽误上课,孩子带着护具就回去上课了。治疗费用一共花了一万五千多,通过保险 销了一万四。”涂先生说,在住院期间,他向小力的家长提出了一万五千元的索赔,对方也表示接受,并且将这一赔偿方案写成文字。
伤者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这笔赔偿从年前拖到现在,后来又降到一万元,他们也同意了,但还是迟迟不兑现。”涂先生说,对方目前已经不再接听电话,学校也多次约对方到学校协调,也几次被“放鸽子”。
粮道街中学副校长柳康介绍,学校让两个孩子分别写下了事情经过,后来多次协调的情况也与涂先生所说一致。“我几次亲自打电话给小力的妈妈,她总是说会兑现赔付,但一会儿说股票被套牢,一会儿又说没时间来处理,最后就不再接电话,发短信也不回。”柳康说,校方只能协调双方家长处理这件事。
武汉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嫣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两个孩子从年龄上讲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是需要承担责任。“对于伤人者的家长,如果通过协调还拒不履行赔付承诺,伤者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
合理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必须充分考虑诊疗活动特点。诊疗活动主要特点:1.未知性。医学是一门探索性、经验性的学科,直至今天,我们对许多疾病的发生原因还不了解,已知发病原因的,也有一半难以治愈,对许多药品副作用的认识非常有限。如这次甲型H1N1流感,4月30日被卫生部纳入乙类传染病,5月5日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说,目前我们对甲型H1N1流感的了解实在太少。2.特异性。人体的基因不同,体质不同,情绪不同,所处环境不同,因此患者疾病表现、治疗效果也不同。如大家熟知的青霉素,有人过敏,有人不过敏,即使青霉素皮试过关,也不排除有过敏反应的可能。3.专业性。医务人员是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据了解,培养一名专科医师至少需要15年时间。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有32类,二级科目有130类。
疾病的发生有患者原因,疾病的治疗需要患者配合,在诊疗纠纷中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我们也没有看到哪个国家实行无过错责任。那么,能否概括地、一般地适用过错推定呢?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诊疗活动专业性强,患者和医院之间信息不对称,在诊疗过程中许多证据都由医院掌握,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让医院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诊疗活动未知性、特异性等特点,在诊疗纠纷中不宜适用过错推定。不问青红皂白,一律实行过错推定,助长保守医疗,不利于医学科学进步。对诊疗活动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只在特殊情况下如医务人员有严重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资料,才发生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和医院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当通过信息交流和信息公开等办法解决。
医疗纠纷中相当一部分是因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引起的,如治疗心脏病起搏器导线断裂。在责任较为明确的情况下,不少患者仍难以及时、合理地得到赔偿。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药品和医疗器械属于产品范围,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除法定免责事由外,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追偿。需要指出,药品和医疗器械适用产品质量法,其产品缺陷不包括药品副作用,不包括使用医疗器械引起的正常损伤。一般产品质量问题适用合同责任或者一般过错责任,只有危害到生命健康,具有不合理危险性的产品造成损害,才适用无过错责任。这里的“不合理”危险性,指不合常理,是大多数使用者都预料不到的危险性。即使适用无过错责任,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限于当时科学技术水平该缺陷是难以避免的等情形,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生产者因疏于管理或者利欲熏心、掺杂使假、明知故犯引起的产品缺陷,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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