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打猎竟非法造枪
协助者同罪,二人领缓刑
□广西法治日 通讯员 杨建华
为方便在自家后山打猎,村民胡某购买器械非法制造一支射钉枪。陈某明知胡某非法制造枪支,仍应邀协助。日前,乐业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后,以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没收胡某被依法扣押的枪支一支及钢珠。
90后的胡某家住乐业县新化镇某村。2019年,胡某在自家后山上看见有不少鸟,萌生了制作一把射钉枪打鸟的想法。随后,胡某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个枪托,设法找到一把射钉器,然后到乐业县城一家五金店购买一条无缝钢管。制枪的器械备齐后,胡某在家中用磨刀尺和螺丝刀制造射钉枪,但制作几次都没有成功,于是让其父亲找人帮忙制作。胡某父亲找陈某前来帮忙焊接射钉枪,并支付了50元好处费给陈某。枪支制作好后,胡某使用该枪支多次到自家后山打猎。乐业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胡某有制造枪支嫌疑,于2021年10月22日17时对其住处进行搜查,从住处猪圈内搜出自制枪支一支、钢珠一瓶,并予以扣押。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确认胡某非法制造的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是我国法律认定的非军用枪支。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认为,胡某和陈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25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对两人的量刑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经审理,乐业县法院认为,胡某和陈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非法以加工、拼装方式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他们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胡某和陈某分别起主要作用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和从犯。法院决定对胡某从轻处罚,对陈某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予以采纳。胡某和陈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胡某和陈某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理评析
非法制造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制造枪支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胡某非法制造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陈某明知胡某制作枪支,仍为其提供焊接帮助,与胡某构成共同犯罪。对胡某和陈某本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法院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胡某予以从轻处罚,对陈某予以减轻处罚,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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