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线路巡视的基本要求
1.1线路运行单位对所管辖输电线路,均应指定专人巡视,同时明确其巡视的范围和电力设施保护(包括宣传、组织群众护线)等责任。
1.2线路巡视以地面巡视为基本手段,并辅以带电登杆(塔)检查。
1.3正常巡视包括对线路设备(个体、附属设施)及通道环境的检查,可以按全线或区段进行。巡视周期现对固定,并可动态调整。线路设备与通道环境的巡视可按不同的周期分别进行。
1.4故障巡视应在线路发生故障后及时进行,巡视人员有运行单位根据需要确定。巡视范围为发生故障的区段或全线。线路发生故障时,不论开关重合是否成功,均应及时组织故障巡视。巡视中巡视人员应将所分担的巡视区段全部巡完,不得中断或漏巡。发现故障点后应及时 告,遇有重大事故应设法保护现场。对引发事故的证物证件应妥为保管设法取回,并对事故现场应进行记录、拍摄,以便事故分析提供证据或参考。
1.5特殊巡视应在气候剧烈变化、自然灾害、外力影响、异常运行和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特殊要求时进行。特殊巡视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巡视的范围情况可为全线、特定区段或个别组件。
1.6线路巡视中,如果发现危急缺陷或线路遭到外力破坏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 告,以便尽快予以处理。
1.7 对巡视中发现的可以情况或无法认定的缺陷,应及时上 一边注释复查、处理。
2.设备巡视的要求及内容
2.1设备巡视应沿线路逐基逐档进行并实行立体式巡视,不得出现漏点(段),巡视对象包括线路本体和附属设施。
2.2设备巡视以地面巡视为主,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带电登杆(塔)检查,重点对导线、绝缘子、金具、附属实施的完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3.设备巡视检查的内容
巡视对象 | 检查线路本体和附属设施有无以下缺陷、变化或情况 | |
线路本体 | 地基与基面 | 回填土下沉或缺土、水淹、冻胀、堆积杂物等 |
杆塔基础 | 破损、酥松、裂纹、露筋、基础下沉、保护帽破损、边坡保护不够等 | |
杆塔 | 杆塔倾斜、主材弯曲、地线支架变形、塔材、螺栓丢失、严重锈蚀、脚钉缺失、爬梯变形、土埋脚钉等;混凝土杆未封杆顶、破损、裂纹等 | |
接地装置 | 断裂、严重锈蚀、螺栓脱落、接地带丢失、接地带外露、接地带连接部位有雷电烧伤等 | |
拉线及基础 | 拉线金具等被拆卸、拉线棒严重锈蚀或蚀损、拉线松弛、断股、严重锈蚀、基础回填土下沉或缺土等 | |
绝缘子 | 伞裙破损、严重污秽、有放电痕迹、弹簧销缺损、钢帽裂纹、断裂、钢脚严重锈蚀或蚀损、绝缘子串顺线路方向倾斜角大于7.5°或300mm | |
导线、地线、引流线、屏蔽线、OPGW | 散股、断股、损伤、断线、放电烧伤、导线接头部位过热、悬挂漂浮物、弧垂过大或过小、严重锈蚀、有电晕现象、导线缠绕(混线)、覆冰、舞动、风偏过大、对交叉跨越物距离不够等 | |
线路金具 | 线夹断裂、裂纹、磨损、销钉脱落或严重锈蚀;均压环、屏蔽环烧伤、螺栓松动、防震锤跑位、脱落、严重锈蚀、阻尼线变形、烧伤;间隔棒松脱、变形或离位;各种连扳、连接环、调整板损伤、裂纹等 | |
附属设备 | 防雷装置 | 避雷器动作异常、计数器失效、破损、变形、引线松脱;放电间隙变化烧伤等 |
防鸟装置 | 固定式:破损、变形、螺栓松脱等; 流动式:动作失灵、褪色、破损等 电子、光波、声响式:供电装置失效或功能失效、损坏等 | |
各种监测装置 | 缺失、损坏、功能失效等 | |
杆号、警告、防护、指示、相位等标识 | 缺失、损坏、字迹或颜色不清、严重锈蚀等 | |
航空警示器材 | 高塔警示灯、跨江线彩球等缺失、损坏、失灵 | |
防雾防冰装置 | 缺失、损坏等 | |
ADSS光缆 | 损坏、断裂、弛度变化等 |
3.道路环境巡视的要求及内容
3.1道路环境巡视应对线路通道、周边环境、沿线交跨、施工作业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掌握线路通道环境的动态变化情况。
3.2在确保对线路设备巡视到位的基础上宜适当增加通道环境巡视次数,根据线路路径特点安排步行巡视或乘车巡视,对通道环境上的各类隐患或危险点安排定点检查。
3.3对交通不便和线路特殊区段可采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等。
3.4通道环境巡视检查的内容
巡视对象 | 检查线路通道环境有无以下缺陷、变化或情况 | |
线路通道环境 | 建(构)筑物 | 有违章建筑,导线与建(构)筑物安全距离不足等 |
树木(竹林) | 树木(竹林)与导线安全距离不足等 | |
火灾 | 线路附近有烟火现象,有易燃、易爆物堆积等 | |
交叉跨域 | 出现新建或改建电力、通信线路、道路、铁路、索道、管道等 | |
防洪、排水、基础保护设施 | 坍塌、淤堵、破损等 | |
自然灾害 | 地震、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引起道路环境的变化 | |
道路、桥梁 | 巡视道桥梁损坏等 | |
污染源 | 出现新的污染源或污染加重等 | |
采动影响区 | 出现裂缝、塌陷等情况 | |
其他 | 线路附近有人放风筝、有危及线路安全的漂浮物、线路跨越鱼塘边无警示牌、采石(开矿)、射击打靶、藤蔓类植物攀附杆塔等 |
4. 巡视周期的确定原则
4.1 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线路设备通道环境特点划分区段,结合状态评价和运行经验确定线路(区段)巡视周期。同时依据线路区段和时间段变化,及时对巡视周期进行必要调整。
4.2 不同区域线路(区段)巡视周期的一般规定:
(1) 城市(城镇)及近郊区域的巡视周期一般为1个月;
(2) 远郊、平原等一般区域的巡视周期一般为2个月;
(3) 高山大岭、沿海滩塗、戈壁沙漠等车辆人员难以到达区域的巡视周期一般3个月。在大雪封山特殊情况下,采取在线监测等手段后可适当延长周期,但不应超过6个月;
(4) 以上应为设备和通道环境的全面巡视,对特殊区段宜增加通道环境的巡视次数。
4.3 不同性质的线路(区段)巡视周期:
(1) 单电源、重要电源、重要负荷、网间联络等线路的巡视周期不应超过1个月;
(2) 隽星状况不佳的老旧线路(区段)、缺陷频发线路(区段)的巡视周期不应超过1个月;
4.4 对通道环境恶劣的区段,如易受外力破坏区、树竹速长区、偷盗多发区、采动影响区、易建房区等应在相应时段加强巡视,巡视周期一般为半个月。
4.5 新建线路和切改区段在投后3个月内,每月应进行1次全面巡视,之后执行正常巡视周期。
4.6 运行维护单位每年应进行巡视周期的修订,必要时应及时调整巡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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