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7224号YSL注册商标权利人伊夫圣洛朗公司主张,曾某某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诉至法院要求曾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曾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赔偿伊夫圣洛朗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涉案网店的宣传可知,将被诉标识中的“E”字母其中“两横”拆卸后即可变形为YSL标识,拆卸后的YSL标识亦为商标性使用,拆卸后的标识与第807224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为此,曾某某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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