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案例分析

●某大厦工程”11·19″物体打击死亡事故

2008年11月19日14时40分左右,位于某市某路与某街交叉口东南角的某大厦工程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某市建委接到事故 告后,会同某市安监局、总工会、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有关领导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勘察,立即成立了”11·19″,物体打击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组经过紧张、认真、有序地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性质,提出了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1)事故发生有关单位概况∶

工程项目基本情况∶框剪结构,17000平方米,造价1700.55万元,目前主体已结顶。

建设单位∶某置业有限公司,资质等级暂定,编号41910195、发证日期∶2007年3月20日。

监理单位∶某建设监理中心,资质等级乙级,编号∶工监企第(002016)号,发证日期∶2002年9月27日。

主体承包单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等级二级,编号∶A2014041010803,发证日期∶2004年12 月6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JZ安许证字【2005】010464。

外墙保温分包单位∶某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外墙外保温工程专业承包级,编号∶B2614041010102-4/1,发证日期∶2008年6月20日。

(2)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某大厦工程于2007年9月25日开工建设。2007年8月15日某建筑安装公司租赁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QTZ63(5013)型塔吊一台,并由某租赁公司派出两名塔吊司机操作塔吊。2008年11月12日工程主体完工,某租赁公司同意某建安公司停止使用塔吊,但是某租赁公司未及时安排司机等人员撤离现场和拆除塔吊。

2008年11月10日,某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外墙保温及外墙面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于11月16 日进场作施工前准备工作。

11月16日起,某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某安排杨某为班组长,负责现场施工。11月19日,某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两名工人(一名是死者杨某,另一名是高某),在施工围墙外装沙子,由于物料提升机只能升到15层不能升到屋面上,两名工人就央求正在围墙内吊气块渣子的塔吊指挥张某,让其给他们帮忙吊一斗沙子到楼顶,张某在其再三请求之下,最终推辞不过,答应给他们吊一斗沙子。2时20分左右,开始吊杨某和高某装满的斗沙子(重约1吨),塔吊吊钩停在离吊斗西南近2米的位置,杨某把吊斗上的钢丝绳索具挂在吊钩上,张某指挥司机正常起吊,吊斗起吊后,两人又回到原地准备再次装沙。当吊斗到离地面有十几米高时,忽然”刺刺”几声,吊钩上的钢丝绳突然断裂,吊钩随着吊斗”咣”地一起砸了下来,将杨某当场砸死。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①人员伤亡情况∶杨某,男,55岁,某县某乡某村人,力工,死亡。

②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

(4)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

杨某安全意识差,擅自做主请求塔吊指挥为其吊运沙子,并将钢丝绳索具挂在吊钩上。当吊物提升起来时,不按规定立即远离吊重物,且违规站在起重臂和吊物的正下方。

间接原因∶

①塔吊指挥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不强,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决定吊运职责范围外的施工材料。

②塔吊司机经验不足,在信号不明和发现异常时,未立即暂停操作

③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习惯性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

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规操作、现场管理混乱而导致的责任事故。

(5)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①杨某,力工,安全意识不强,未经专业培训,擅自使用塔吊吊运沙子,且未及时撤出起重臂和吊物的正下方,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②张某,塔吊指挥,缺乏安全责任心,擅自同意吊运工作范围外的施工材料、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间接责任,建议某建安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务合同。

③王某,塔吊司机,塔吊经验不足,在信号不明和发现异常时,未立即暂停操作以查明情况,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间接责任,建议由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 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起重机司机操作证书。

④陈某,某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班组长,对工人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间接责任,建议由某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务合同。

(⑤胡某,某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经安全教育及相应的培训,项目管理混乱,未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且未加强本公司施工范围的现场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某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

⑥娄某,某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某市建设委员会暂扣其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证和考核合格证60天。

⑦樊某,某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2007年年收人30%的罚款(2500元×12个月×30% =9000元)。

⑧孙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现场巡回监督检查不力,没有及时制止塔吊使用,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某市建设委员会暂扣其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证和考核合格证30 天。

⑨张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大厦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内各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之间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等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管,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某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

11、严某、某建设监理中心总经理、项目总监,对监理项目缺乏有效管理,安全责任心不强,对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措施等审批把关不严,对现场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由某市建设委员会停止其招投标90天。

?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加强现场主体承包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协调和管理,导致现场管理混乱,职责不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其向某市建设委员会写出深刻检查。

13、某租赁公司,对塔吊司机安全教育不到位,塔吊 停后未及时撤离操作人员,对事故发生应负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其向某市建设委员会写出深刻检查。

14、某建设监理中心,对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且未及时向主管部门 告,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监理责任,建议由某市建设委员会停止其承接工程60天。

?某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管理责任,建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由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10 万元罚款的经济处罚。

(6)整改措施∶

①某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加强企业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对新进场作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安排专业的起重作业人员进行吊运工作,加强安全监督人员的现场检查,杜绝工人违章作业行为。

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应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项目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提高安全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管理,将各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之间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等进行明确,并在本公司内部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对各工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严格按标准整改落实到位。

③某建设监理中心应加强本公司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每个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法律、规范实施监理,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落实到位,确保不走过场。同时对本企业所监理的各个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排查,认真查找所存在的问题,预防同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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