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我厂罐区隐患治理治理关键时期,笔者经常因未吃透标准、规范在隐患排查和治理方案审查上捉襟见肘,倍感专业知识不足。同时,在内审、外审和政府各级检查时,不同的人对是否执行或执行那个标准存有不同看法,导致库区隐患治理中存在标准不高、未一次性治理等问题,会出现治理后再投资治理等问题;为便于对照标准、规范排查隐患,给隐患治理方案提供快速的条文比对借鉴,为决策提供参考,提升隐患治理水平,针对储运车间主要储存甲B、乙类可燃液体和周边环境的实际情况,笔者梳理、摘录了“中国石油”2010年8月发布执行的《成品油库建设标准》、2011年7月1日实施的《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Q/SY1431-2011)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2015年5月1日实施的《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2009年7月1日实施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4年6月1日实施的《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1年6月1日实施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2015年8月1日实施的《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 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等规范标准中有关储运车间的主要条款,供罐区有关人员参考,未尽之处,以相关规范标准具体条款为准。
1、适用范围
根据《成品油库建设标准》(2010年版)总则中规定:为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成品油库的建设,统一设计标准、统一视觉形象、统一设备材料选型、统一标识标牌、做到“标准化设计、集约化采购、模块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油库建设规模、建设水平和工程投资,特制定本标准。
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下文中未指明出处,均为本规范规定)总则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不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总则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根据《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总则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和煤化工工程防渗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不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与填埋工程以及长输管道线路敷设工程。
根据《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总则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根据《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总则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总则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地上液体储罐区的新建和改建、扩建工程中的防火堤、防火墙的设计。
根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 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总则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 警的设计。
根据《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Q/SY 1431-2011)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生产装置、储罐区、站台、码头等设备、设施的静电防护。
2、基本规定
2.1石油库等级划分
石油库划分为6个等级,较以往规范增加了“特级”等级,见表1:
表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等级 |
石油库储罐计算总容量,TV(m3) |
特级 |
1200000≤TV≤3600000 |
一级 |
100000≤TV<1200000 |
二级 |
30000≤TV<100000 |
三级 |
10000≤TV<30000 |
四级 |
1000≤TV<10000 |
五级 |
TV<1000 |
从上表可见,储运车间现有34.4万方在用库容为一级石油库。
2.2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易燃和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为三类6个等级,见表2:
表2 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
特征或液体闪点Ft(℃) |
|
甲 |
A |
15℃时的蒸汽压力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
B |
甲A类以外,Ft<28 |
|
乙 |
A |
28≤Ft<45 |
B |
45≤Ft<60 |
|
丙 |
A |
60≤Ft<120 |
B |
Ft>120 |
2.3石油库内建筑物耐火等级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见表3:
表3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序号 |
建(构)筑物 |
液体类别 |
耐火等级 |
1 |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阀门室、消防泵房 |
— |
二级 |
2 |
化验室、计量间、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室、储罐支座(架) |
— |
二级 |
3 |
铁路罐车装卸栈桥及罩棚、汽车罐车装卸站台及罩棚 |
— |
三级 |
3、库址选择
3.1石油库内设施与库外较大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石油库与库外大型建筑或企业的安全距离见表4:
表4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m)
序号 |
石油库设施名称 |
石油库等级 |
库外建(构)筑物和设施名称 |
||
工矿企业 |
工业企业铁路线 |
道路 |
|||
1 |
甲B、乙类液体地上罐组 |
一 |
60 |
35 |
25 |
2 |
无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铁路或公路罐车装车设施;其它甲B、乙类液体设施 |
一 |
45 |
26 |
20 |
3 |
乙B、丙类和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铁路或公路罐车装车设施 |
一 |
30 |
18 |
18 |
3.2储罐区、装运设施与架空线缆的安全距离
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库外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石油库的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倍杆(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5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
4、库区布置
4.1石油库内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的总平面布置
石油库各区内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具体见表5:
表5 石油库各区内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布置
序号 |
分区 |
区内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 |
|
1 |
储罐区 |
储罐组、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变配电间、现场机柜间等 |
|
2 |
装卸区 |
铁路装卸区 |
铁路栈桥、泵站、零位罐、变配电间、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等 |
公路装卸区 |
泵站、变配电间、汽车装卸设施、控制室、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等 |
||
3 |
辅助作业区 |
消防泵房、变配电间、库房、化验室、计算室、柴油发电机间等 |
|
4 |
行政管理区 |
办公用房、控制室、倒班宿舍、浴室、食堂等 |
4.2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6的规定:
表6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m)
序号 |
建构筑物和设施名称 |
泵房 |
公路装卸设施 |
铁路装卸设施 |
消防泵房 |
露天变压器 |
变配电间 |
中控室 |
库区围墙 |
|
1 |
浮顶罐 |
V>5000 |
15 |
20/15 |
20/15 |
26 |
25 |
25 |
38 |
11 |
2 |
V≤5000 |
11 |
15/11 |
15/11 |
23 |
19 |
19 |
30 |
7.5 |
|
3 |
固定顶罐 |
V>5000 |
20 |
25/20 |
25/20 |
35 |
32 |
32 |
50 |
15 |
4 |
V≤5000 |
15 |
20/15 |
20/15 |
30 |
25 |
25 |
40 |
10 |
|
5 |
泵房 |
甲B、乙类 |
12 |
15/15 |
8/8 |
30 |
15 |
15 |
30 |
10 |
6 |
公路装卸设施 |
15/15 |
— |
15/11 |
15/15 |
20/15 |
15/11 |
30/23 |
15/11 |
|
7 |
铁路装卸设施 |
8/8 |
15/11 |
— |
15/15 |
20/15 |
15/11 |
30/23 |
15/11 |
注:上表中防火距离只针对甲B、乙类液体,两个数据者前为甲B液体后为乙类液体。
4.3储罐间的防火距离
4.3.1相邻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相邻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且不应小于30m。
4.3.2同一地上储罐区内相邻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同一地上储罐区内相邻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浮顶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与其他罐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外浮顶储罐、采用钢制浮顶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8倍。
4.4其他总平面布置要求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临近库外道路的一侧,并宜设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对泵站做出以下规定:甲、乙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
4.5库区道路
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同一个环行消防车道内相邻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储罐至少应与1条消防车道相邻,储罐中心至少与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条件受限时,储罐中心与最近一条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并应平行于铁路装卸线,且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路,消防车道与铁路罐车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及以上;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一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和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9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0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石油库应设与公路连接的库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车道;石油库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小于2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小于2处,且应位于不同的方位。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6.7条规定: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第4.6.8条规定: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4.6库区竖向布置
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总变电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处,或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流淌火流向该场地的措施。
4.7石油库围墙设置
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
4.8石油库绿化
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不宜植树。
5、储罐区
5.1储罐设置
地上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储存沸点不低于45℃或在37.8℃时的饱和蒸气压不大于88kPa的甲B、乙A类液体化工品和轻石脑油,应采用外浮顶罐或内浮顶储罐;储存甲B、乙A类原油和成品油,应采用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3号喷气燃料的最高储存温度低于油品闪点5℃及以下时,可采用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0m3的固定顶储罐;外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单盘式或钢制双盘式浮顶;内浮顶应采用金属内浮顶,且不得采用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22条规定: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第6.2.24条规定: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5.2储罐布置
甲B、乙类液体储罐可布置在同一罐组内;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5.3同一罐组内储罐的总容量
固定顶储罐组及固定顶储罐和外浮顶、内浮顶储罐的混合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12万方;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36万方;浮顶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24万方;外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60万方。
5.4同一个罐组内的储罐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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