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检察“全要素办案+诉源治理” 切实提升涉“两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名目繁多、涉及范围广、社会危害性较大,电信网络诈骗所关联犯罪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为当前高发犯罪,犯罪结果导致无法侦破上游诈骗犯罪、无法锁定诈骗犯罪行为人,甚至大量被骗资金无法追回。随着“断卡”行动逐步深入,大量涉“两卡”犯罪突显,涉罪的行为人以青年人居多,甚至有的刚满18周岁,因此泽州县院以案例为依托,让大众了解何谓涉“两卡”犯罪,不要让自己因无知陷入犯罪的泥潭。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底至12月初,牛某某经上线介绍,组织赵某、裴某某在晋城市城区、泽州县区域内每日更换的日租房内,使用自己及郜某某、程某某等人的17个银行账户通过非法聊天软件帮助他人转账。牛某某、裴某某先后负责操作转账,赵某负责收卡,三人按转账金额抽成。郜某某、程某某经赵某介绍后,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支付密码和刷脸等帮助。经审查,该17个银行账户内帮助他人转账金额共计123万余元。郜某某出借的4个银行账户内支付结算金额24万余元;程某某出借的2个银行账户内支付结算金额21万余元。经查实,牛某某、赵某、裴某某帮助上线掩饰、隐瞒诈骗资金共计11.8万余元。牛某某获利3500元,裴某某获利3049元,赵某获利1000余元。郜某某、程某某获利各160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检察机关主动履职,依法打击犯罪。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主动发挥监督职能,纠正2名遗漏罪犯,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积极履职作为,随着“断卡”行动深入推进,对涉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行为人依法严厉打击,形成有力震慑。

(二)依法准确定性,有力惩治犯罪。本案中牛某某、赵某、裴某某三名主犯分工实施了具体的“跑分”行为,公安机关对其三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后结合在案证据认为该三人主观明知程度较重,依据现行司法解释,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能够准确评价其行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郜某某、程某某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和提供刷脸、支付密码,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四)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践中,在校生以及刚毕业的学生容易被利益所惑,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具人”。本案中牛某某、赵某、裴某某三人系毕业不久的中专生,郜某某、程某某则刚满18周岁,五人年龄尚小,对社会认知尚浅,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五人均系初犯、偶犯,违法所得较少,在审查起诉阶段五人均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秉着教育、挽救的目的,对牛某某等三人建议适用缓刑、对郜某某和程某某决定不起诉,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行动,亦实现了办案的“三个效果”。

(五)制发检察建议书,引导公安机关完善侦查。在审理涉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此类案件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案件定性不准确、遗漏犯罪嫌疑人、取证不全,将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泽州县检察院特制发检察建议书,依法纠正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出现的倾向性、违法性问题,同时对侦查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取证、侦查、定性上提出了建议,以期检警统一思想,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合力。

检察官解读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涉“两卡”犯罪,重点打击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两卡”的“卡头”“卡商”。他们往往与诈骗、赌博、洗钱团伙相互勾结,形成相对固定、快捷的供应渠道,为网络犯罪提供基础物料。而对于出租、出借“两卡”的行为人多数为刚毕业的学生,社会经历欠缺、法制意识淡薄,不小心担当了网络犯罪“工具人”,对这部分行为人仍以教育、挽救为主。以此案例警示大众认清犯罪本质,明辨是非,防止落入犯罪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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