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疫情期间生意难做,在贵港市港北区登龙桥路附近经营建材钢管租赁店的蒋某某为谋利,干起了收赃的勾当,最终落入法网。
案情回顾
自2020年2月9日起,冯某某、陈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多次趁疫情期间某工地疏于看守之机,盗窃工地的钢管和扣件,而后立即向蒋某某销赃。蒋某某在未获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在深更半夜收购冯某某、陈某某等人运来的扣件。虽然内心判断上述物品是盗窃所得,但为了赚钱,抵消疫情期间的损失,蒋某某心存侥幸,对价值人民币5690元的上述钢管和钢管扣件来者不拒,全部收购,再高价出卖谋利。
近日,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蒋某某提起公诉。
适用法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勿因为一些小利益而心存侥幸,参与违法交易,如发现不法行为应及时 警,切莫知法犯法,把自己送进牢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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